徵地又稱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地過程中和被徵收人打交道的有鄉鎮政府、縣級國土資源局、土地徵收辦、土地儲備中心等,因此有些老百姓就想當然地認為有權徵地的是前述機構,但事實並非如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權徵地的只能是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或政府部分均無權徵地。實踐中,若出現任何非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的徵地,被徵收人可就要注意了,切不可因為都是政府或是政府部門,就想當然的認為這種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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