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違掛鉤”在懲戒違法行爲的

  天平上,增加了更重要的砝碼,而這些砝碼足以影響地方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進程。

  記者觀察

  本報記者 李海楠

  日前,來自自然資源部網站的消息顯示,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於近日印發《關於開展2019年衛片執法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及《2019年自然資源衛片執法工作方案》(簡稱《方案》),部署開展2019年衛片執法工作。與往年相比,2019年衛片執法工作全覆蓋時效性更強,配套制度更完善,整改要求更嚴格。其中,實施“增違掛鉤”機制被明確爲紮緊制度籠子的有力舉措而備受各界關注。

  所謂“增違掛鉤”,自然資源部建立違法行爲與年度新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約束性指標掛鉤制度,完善聯合懲戒機制。即在考慮行政處罰(含行政處理)及整改落實結果的基礎上,根據一個地區年度內仍處於違法狀態的自然資源違法數量,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稀土等重要礦產資源開採指標、可用於耕地佔補平衡的指標和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指標等,按照一定比例暫扣,根據違法行爲整改到位情況再按比例退還。

  據瞭解,“增違掛鉤”機制的實施,旨在貫徹落實“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爲主”方針,嚴格落實指標總量管控,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有效懲治違法行爲,倒逼地方消除違法狀況。不難理解的是,由於地方在一個地區內的年度自然資源違法數量增加,將直接導致該地方相關土地利用、稀土礦產資源開採、耕地佔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儲備等一系列事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受到負向影響,可料此般威懾力度註定不小。

  實際上,從“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目的上看,“增違掛鉤”與一直以來我國實施的耕地佔補平衡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比可謂不謀而合。

  基於《土地管理法》實施的佔補平衡明確: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則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爲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佈局更合理的目標。

  記者認爲,從保護耕地的初衷上看,無論是佔補平衡還是城鄉用地增減掛鉤,抑或是此次實施的“增違掛鉤”,其共同擁有“保護耕地”的作用,只不過,相較於前兩者,“增違掛鉤”在懲戒違法行爲的天平上,增加了更重要的砝碼,而這些砝碼足以影響地方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進程。可以這樣理解,那就是如果任何地方想要真正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在確保節約、保護的開發建設前提下,嚴禁一切過度開發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爲,方可達成。

  值得重申的是,正如此次自然資源部所強調的,“增違掛鉤”機制的實施,有利於對違法用地形成剛性約束、有利於促進耕地佔補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落實、有利於保護稀土等國家重要礦產資源。此外,在具體實施和操作上,自然資源部也強調要壓實省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確保地方對違法行爲真正整改落實到位,根據前述《方案》的有關要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結合督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地方整改落實到位情況存在弄虛作假的,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部。自然資源部將直接扣減退還的計劃指標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將進行約談。

  一旦“增違掛鉤”機制實施與日益嚴格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緊密捆綁地方領導政績考覈一併發揮作用,對於我國切實建設生態文明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並行不悖的政策初衷,勢必會帶來積極促進作用。具體到耕地保護上,“增違掛鉤”無異於在已然納入嚴格制度約束下的耕地保護,增加了一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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