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图/翻摄自林志玲微博)

▲知名女星林志玲遭壹周刊偷拍她在家中的生活,告赢壹周刊。(图/翻摄自林志玲微博)

突发中心/台北报导

《壹周刊》2018年3月21日以「言承旭直捣香闺 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为标题作为故事封面出刊,林志玲认为该名陈姓记者无视她的隐私,窃录她在家中的生活并撰写成报导,吴姓副总编审稿时未要求删除照片,另加上邱姓总编兼社长也须连带索赔1千万元。士林地院判被告连带赔偿80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林志玲住处内的窗帘有留一小缝隙通风,但记者长时间将镜头对著林志玲家拍摄,拍到一个长发并穿著黑衣的男子进入,壹周刊认为该名男子就是言承旭,以「言承旭直捣香闺,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为标题出刊,而后林志玲的经纪人出面表示「那就是我!」证实并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张,壹周刊公司、记者、总编及副总编辑等人,为刺激周刊销售量,竟无视她的隐私权。陈姓记者用高倍数、红外线夜间拍摄功能录影机窥视,窃录她自家中的生活撰写成报导,并附上她在家中的私人生活照片,严重侵害隐私权,求偿1千万元。

但被告辩称,林志玲是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个人隐私具有公益性和极高的新闻价值,遇上新闻自由应有容忍的义务与退让;法官认为,林志玲虽为公众人物,一样享有宪法保障的隐私权,而壹周刊刊登的照片是林志玲在家中的生活,属于「非公开之活动」,因此不具公益性,更无新闻价值,判被告连带赔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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