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重申,司法獨立及法治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基礎

高等法院裁定《禁止蒙面規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份內容違憲,人大法工委其後指,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有人大常委可作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香港律師會回應時則指,任何人亦不應發表或作出被視為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言論或行為。

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資料圖片

香港律師會發聲明指,由於案件當事人可上訴,該會一般不評論信別案件,但重申司法獨立及法治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通法制度的基礎,強調任何人亦不應發表或作出被視為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言論或行為。該會又指,對本法法院的獨立性和角色,以及本港司法和法律制度在《基本法》規定下,實行的「一國兩制」中能妥善運作充滿信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早前表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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