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劳基法为保障劳工,有法定基本工时的规定

例如:每天正常工时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不得超过84小时(第30条规定)等等。

但是,一直以来劳基法设有例外规定:

     《84条之1规定》: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也就是说,依照目前劳基法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工作者」「劳雇双方以书面约定」「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备」要件,即可排除前开法定工时之限制规定。

然而,即时符合第84条之1规定,雇主仍须依照劳基法第24条(延长工时加给条款)、第39条(休假日工资给付标准)给付薪资,始属适法。白话的说,即时在符合法律要件而工时延长,但雇主就延长工时所应付薪资给付责任,仍不因此免除

至于第84条之1规定的争议,日前劳委会即表示84条之1将进行修法,例假日将坚守「2周内2日」原则。至于实际修法结果为何,让我们持续观察。

参下列媒体报导: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7756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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