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現行勞基法有關責任制規定
簡單來說,勞基法為保障勞工,有法定基本工時的規定,
例如: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第30條規定)等等。
但是,一直以來勞基法設有例外規定:
《第84條之1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也就是說,依照目前勞基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工作者」、「勞僱雙方以書面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要件,即可排除前開法定工時之限制規定。
然而,即時符合第84條之1規定,僱主仍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加給條款)、第39條(休假日工資給付標準)給付薪資,始屬適法。白話的說,即時在符合法律要件而工時延長,但僱主就延長工時所應付薪資給付責任,仍不因此免除。
至於第84條之1規定的爭議,日前勞委會即表示84條之1將進行修法,例假日將堅守「2周內2日」原則。至於實際修法結果為何,讓我們持續觀察。
參下列媒體報導: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77563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