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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宿城17個地塊、134萬多平方米

棚改房屋徵收即將全面啓動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徵收範圍如何確定?

第一期政策問答

宿遷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問答(第一期)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徵收範圍如何確定?

補償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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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房屋的評估時點如何確定?

  根據《條例》和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評估的時點就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徵收補償能否達到“拆一補一”?

  《條例》所規定的市場化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本意是相當於被徵收房屋類似的二手房市場交易價格,而不是完全等同同地段在售新商品房的價格。考慮到新建商品房的配套、結構、成新等評估考慮因素往往和被徵收房屋(特別是建設年限較長的民房)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市場化評估最終反映的結果往往和周邊新建商品房價格有所不同。但市政府爲了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水平不降低,已經規劃在市區多處危舊片區改造地段建設安置房,用於被徵收人就地就近安置,並且安置價格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徵收項目補償均價,這就實現了廣大被徵收人所講的“拆一補一”。


市區徵收無房產證的房屋如何補償?

  對徵收無合法登記手續房屋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有關專家認爲,在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如果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目前,市區範圍內普遍把2003年航拍圖上標明的未登記房屋參照合法建築進行評估補償,2003年航拍圖上未標明的未登記房屋不予補償。


如何保證徵收補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被徵收人除了房屋補償款外,還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房屋和裝潢及所佔用土地價值);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非住宅房屋因徵收造成停產停業的,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不重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徵收租賃房屋對租賃人如何補償?

  (一)對於政府直管或單位自管租賃公房補償款分配問題。根據政策規定,結合歷史經驗和操作慣例,對政府直管公房的住宅房屋,如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房屋承租人意見一致的,一般情況下,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評估金額和簽約獎支付給被徵收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有專門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對於私有租賃房屋補償款分配問題的意見

   近期,關於私有租賃房屋補償款分配問題諮詢投訴較多,爲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統一處理意見:

  (1)房屋裝飾裝璜補償,按“誰出資,補償誰”原則,據實補償給房屋裝璜出資人;

  (2)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按房屋實際營業情況,將補助發給實際營業人;

  (3)搬遷補助費和搬遷獎勵,按“誰負責搬家騰空房屋”就補助、獎勵誰的原則發放。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對上述補償有專門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最低標準是多少?有什麼認定要求?

  被徵收人爲經濟困難家庭且僅有被徵收的一處住房,其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爲10萬元/戶。如是分戶、析產的,尚應滿足其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滿兩年以上。


徵收範圍如何確定?

  徵收範圍是指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圖確定的房屋徵收區塊範圍。房屋徵收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分期實施,每期徵收範圍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會辦確定。


徵收範圍確定後,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哪些活動?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以下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

  1.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3.房屋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或抵押;

  4.戶口遷入或分戶;

  5.房產公證;

  6.新辦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7.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併;

  8.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城管(行政執法)、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稅務、水務、社會保障、供電、電信、廣電、廣網等部門暫停辦理徵收範圍內相關手續。違反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市、區政府責令撤銷;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以上變更帶來補償金額增加的部分,補償時不予認可;已取得不當收益的,依法追回,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有哪些?

  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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