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业者招募保全人员或照服机构招募照顾服务员,若于征人广告中登载须提供良民证,并要求应征者提供良民证,皆涉及就业服务法上所称「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隐私资料」;劳工局表示,以上这些情况,如经查有违规事实,就会被处以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呼吁雇主注意尊重个人隐私。

劳工局王秋冬局长指出,雇主要求应征者提供良民证或其他与就业无关之个人隐私资料作为录取与否的考量,是严重影响民众就业权益;他强调高雄市为保障市民就业权益,提升高雄市民劳动参与率、降低失业率,一直以来都是严以执法,排除任何影响民众就业之障碍,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希望雇主不可逾越法令规范,否则即可能构成违规事实而遭受处分。

依照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隐私资料包括个人生活资讯:信用纪录、犯罪纪录、怀孕计划或背景调查等。

其实良民证(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仅记载符合要件的刑事犯罪纪录,不能视同无任何前科纪录的证明,一个人的品性好坏与否,也不能只用良民证来证明;良民证与照顾服务员职务所需资格条件并无直接相关,而保全业法仅规定保全业雇用保全人员前需检附名册,送请当地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雇用之,并未授予保全业雇主得要求欲担任保全人员者提供良民证之权限。雇主在招募或聘雇过程,如以良民证来决定聘雇与否或受雇条件,依法最高可处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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