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微博上看到報道天津老太太因為「非法持槍」被捕並被判刑,看到細節說「攤位九支槍形物,其中六支被認定為槍支」。

射擊氣球的攤位在我們這邊公園裡很常見。所以想問一下:
  1. 在中國的法律中對「槍支」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2. 槍口比動能是多大?
  3. 如果按這種比動能射出的子彈擊中人體軀幹部(以胸部為例吧)能造成多嚴重的傷害?


法律是誰制定和執行的?

又是誰說槍杆子裏出政權的?

是誰對槍這麼敏感的?

這個誰指的是哪個你懂嗎?

法律是維護統治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這就是發出一個信號:槍,不管是真假,都別打主意,玩具槍,氣槍,凡是和槍有關係的,都別碰!


程序正義重要,實體正義更重要。嚴格說應該實體、程序並重,這是對每位執法者執法水平的考驗。如何理解刑法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其實水很深,甚至茫然。慚愧!

反對「當塗高」抖的機靈

第一個例子

老外拿的模擬槍的是拍攝道具,不能擊發子彈,所以不屬於槍支,不犯罪。第二個例子趙家人持真槍也判刑了。根據我國刑法第128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趙家人也就是拿槍唬人,情節不嚴重,這個量刑也沒啥大毛病。

律師談王爍持槍為何緩刑:法院認定其無害_網易娛樂

「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王爍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2年,合併執行3年,緩刑4年,考驗期從2012年3月16日起。」

第三個例子

少數民族持模擬槍打獵,事後只發現有一把模擬槍,且這個模擬槍不知道是什麼類型的,暫且認為是氣槍。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警告批評,沒毛病。第四個例子老太的氣槍,事後查明是6把。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百度百科

因此判了3年6個月,也沒啥毛病。

附帶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_百度百科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公安機關關於鑒定槍支有專門的規定。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為規範對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確保鑒定合法、準確、公正,特制定本規定。

一、鑒定範圍。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槍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涉案槍支、彈藥性能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按照國家標準或公安部、軍隊下達的戰術技術指標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軍隊批準定型,由合法企業生產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國外製造和歷史遺留的各類舊雜式槍支、彈藥。本規定所稱非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定型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製、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研製工作中的中間產品。二、鑒定機關。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複檢一次。各地可委託公安機關現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三、鑒定標準。(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四、鑒定程序。對槍支彈藥的鑒定需經過鑒定、複核兩個步驟,並應當由不同的人員分別進行。複核人應當按照鑒定操作流程的全過程進行複核,防止發生錯誤鑒定。鑒定完成後,應當製作《槍支、彈藥鑒定書》。《槍支、彈藥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簡明,同時應當標明鑒定人、複核人身份並附有本人簽名,加蓋鑒定單位印章。《槍支、彈藥鑒定書》應附檢材、樣本照片等附件。

五、鑒定時限。一般的鑒定和複檢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疑難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人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但是縱觀全國,沒有持械的不走的,都沒有特警對平民實行驅逐的,都是民警協助強行帶走)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羣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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