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可以花些时间,多了解保单相关内容及其真义。(图/取自免费图库/resplashed.com/Zwaddi)

▲民众可以花些时间,多了解保单相关内容及其真义。(图/取自免费图库/resplashed.com/Zwaddi)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本来想说在原来为长子买的保单,直接办理保单变更为小儿子之名,便无须解约多付7万元违约金,但这是不符现有规定,即目前可以办理保单的要保人、受益人,但不能变更被保险人。

一张保单会有「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对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须符合《保险法》规定具有保险利益者,才能为这一张保单的要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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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寿险主管表示,过去我国虽可以变更要保人、被保险人的名字,因为每位被保险人的年龄、体况等条件不同,保险公司核保时会产生认定差异,后来即规定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但在香港是可以变更被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投保人、保户。

要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之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去效力。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在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理赔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

要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债权人为债务人购买人寿保险单等。

而要保人本来就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变更保险契约、终止契约的权利。但当要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且订立保险契约时,还必须经该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以该案来说,该张保单要保人为母亲(支付保险费),以儿子为被保险人购买增额还本寿险时,就需要取得儿子同意,并由儿子亲自在保单上签名确认。

《保险法》所称的要保人可与以下四种具有保险利益人,以他们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一, 本人或其家属。
二, 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
三, 债务人。
四, 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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