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

新界南总区交通部特遣队人员根据情报及经深入调查,今日上午约7时进行打击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的执法行动。警方派员乔装乘客,租用3辆私家车,分别由荃湾美环路一屋苑前往荃湾关门口街一酒店、荃湾杨屋道一酒店前往机场,以及大帽山一乡村前往大屿山东涌道一乡村。3名司机分别收取约1000港元、400港元及600元港元车资。

3名男子被捕。警方图片

行动中,警方拘捕35岁姓罗本地男子、38岁姓梁本地男子及45岁姓邓本地男子,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和「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被捕男子现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2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警方强调,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的条文,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或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干犯则可处罚1万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规定,任何人若没有为汽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至3年不等,车辆并且会被吊销牌照及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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