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去追回三百余万拆迁款,两本房产证同一产权证号,数百万的房产交易是否真的存在猫腻?

  汪红今年46岁宜春市万载县人,这一年多来,她一直在追讨一笔上百万的店面拆迁款,甚至将前夫曾山告上法庭,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汪红说当时她的丈夫曾山,作为万金家园的开发商之一,得到了一个面积约为265平方米的店面,在2017年汪红和曾山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于是两人协议离婚,对于这个店面曾山说会留给孩子的,转眼到了2018年初,汪红得知店面面临拆迁,但是自己却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一再追问之下,前夫曾山说出了实情,原来早在2015年,曾山就将这个店面,卖给了一个叫黄力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2015年汪红和曾山尚未离婚,那么在汪红不知道的情况下,曾山是如何把店面卖出去的呢?曾山说2015年他与黄力签了一份店面销售合同,拿到了132万元的售房款,之后,曾山又向万载县房屋交易所出具了一份申请,称因为家庭经济遇到困难,申请将店面退回开发商。汪红说就这样在没有征得她的同意,这个店面被前夫卖给他人,对方在房管局也顺利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上的名字是田明连和李秋萍,李秋萍是黄力的前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与黄力签订买卖合同时,曾山没有拿到房产证原件,手中仅有一份复印件,汪红说,13年(房产证)办出来之后因为有一些费用没有交清,所以房产证一直压在房管局

  2018年3月,该店面因纳入万载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而被县政府征收,店面所有人李秋萍,田明连得到拆迁补偿款658万余元,得知此情况后,汪红将前夫曾山,黄力,李秋萍和田明连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曾山和黄力签订的店面销售合同无效,黄力等人返还她的那份房屋拆迁款329万余元,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汪红的诉求呢?

  2018年5月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对此李秋萍和田明连辨称,第一 他们取得诉争店面的所有权,是从开发商处购得的,而不是从被告曾山处购得的,第二 曾山没有举证证明已支付和缴纳了诉争店面的购房款和税费,因此诉争店面是被告李秋萍和田明连合法所有,第三 汪红和曾山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到诉争店面。

  曾山说,在2013年他已经取得店面的房产证,只是因为没有交清相关的税费,一直压在房管局,这次汪红的起诉后他才发现,李秋萍和田明连的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的,这是怎么回事呢?对此 万载县房管局的人称,在曾山向万载县房管局出具退房申请后,负责万锦家园开发的企业人员向房管局,提交了李秋萍和田明连都已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拿到房管局备案了

  法院认为,因买卖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由合同当事人申请,经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核准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曾山汪红虽然出具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但是曾山没有房地产原件,诉讼中也没有提供,万载县房管局向他颁发房产证原件的证据,所以曾山称已取得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于法无据,法院判决书上认定,2015年曾山向房管局提交退房申请,明确表明放弃购买诉争店面,并且广夏房地产公司表示接受,所以诉争店面属于新建商品房,而非二手房,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由此万载县房管局,才会销毁曾为曾山办理的处于打证状态下的房产证,而后李秋萍,田明连领取了诉争店面的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被告李秋萍,田明连取得诉争店面的所有权,由此法院驳回汪红的诉讼请求

  汪红不服判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曾山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汪红的财产权益,故汪红可要求曾山进行赔偿,但是黄力,李秋萍,田明连并不存在与曾山恶意串通,隐瞒欺骗汪红的故意,认定黄力和曾山的合同合法 有效。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认为,汪红的损失可是找前夫赔偿,面对这么多的拆迁款,谁都会心动的搏上一把,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只有汪红拿出有力的证据才可能拿回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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