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將前夫告上法庭,要去追回三百餘萬拆遷款,兩本房產證同一產權證號,數百萬的房產交易是否真的存在貓膩?

  汪紅今年46歲宜春市萬載縣人,這一年多來,她一直在追討一筆上百萬的店面拆遷款,甚至將前夫曾山告上法庭,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事情還要從2008年說起,汪紅說當時她的丈夫曾山,作爲萬金家園的開發商之一,得到了一個面積約爲265平方米的店面,在2017年汪紅和曾山的婚姻走到了盡頭,於是兩人協議離婚,對於這個店面曾山說會留給孩子的,轉眼到了2018年初,汪紅得知店面面臨拆遷,但是自己卻沒有得到任何通知,一再追問之下,前夫曾山說出了實情,原來早在2015年,曾山就將這個店面,賣給了一個叫黃力的人。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2015年汪紅和曾山尚未離婚,那麼在汪紅不知道的情況下,曾山是如何把店面賣出去的呢?曾山說2015年他與黃力簽了一份店面銷售合同,拿到了132萬元的售房款,之後,曾山又向萬載縣房屋交易所出具了一份申請,稱因爲家庭經濟遇到困難,申請將店面退回開發商。汪紅說就這樣在沒有徵得她的同意,這個店面被前夫賣給他人,對方在房管局也順利辦理了房產證,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田明連和李秋萍,李秋萍是黃力的前妻

  值得一提的是,在與黃力簽訂買賣合同時,曾山沒有拿到房產證原件,手中僅有一份複印件,汪紅說,13年(房產證)辦出來之後因爲有一些費用沒有交清,所以房產證一直壓在房管局

  2018年3月,該店面因納入萬載縣棚戶區改造範圍內,而被縣政府徵收,店面所有人李秋萍,田明連得到拆遷補償款658萬餘元,得知此情況後,汪紅將前夫曾山,黃力,李秋萍和田明連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曾山和黃力簽訂的店面銷售合同無效,黃力等人返還她的那份房屋拆遷款329萬餘元,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持汪紅的訴求呢?

  2018年5月萬載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對此李秋萍和田明連辨稱,第一 他們取得訴爭店面的所有權,是從開發商處購得的,而不是從被告曾山處購得的,第二 曾山沒有舉證證明已支付和繳納了訴爭店面的購房款和稅費,因此訴爭店面是被告李秋萍和田明連合法所有,第三 汪紅和曾山的離婚協議中並沒有涉及到訴爭店面。

  曾山說,在2013年他已經取得店面的房產證,只是因爲沒有交清相關的稅費,一直壓在房管局,這次汪紅的起訴後他才發現,李秋萍和田明連的購房合同是與開發商直接簽訂的,這是怎麼回事呢?對此 萬載縣房管局的人稱,在曾山向萬載縣房管局出具退房申請後,負責萬錦家園開發的企業人員向房管局,提交了李秋萍和田明連都已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時間爲2010年,拿到房管局備案了

  法院認爲,因買賣行爲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須由合同當事人申請,經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合同備案覈準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曾山汪紅雖然出具了一份房產證複印件,但是曾山沒有房地產原件,訴訟中也沒有提供,萬載縣房管局向他頒發房產證原件的證據,所以曾山稱已取得訴爭店面的所有權於法無據,法院判決書上認定,2015年曾山向房管局提交退房申請,明確表明放棄購買訴爭店面,並且廣夏房地產公司表示接受,所以訴爭店面屬於新建商品房,而非二手房,未產生物權變動效力,由此萬載縣房管局,纔會銷燬曾爲曾山辦理的處於打證狀態下的房產證,而後李秋萍,田明連領取了訴爭店面的房產證,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被告李秋萍,田明連取得訴爭店面的所有權,由此法院駁回汪紅的訴訟請求

  汪紅不服判決,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曾山單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了汪紅的財產權益,故汪紅可要求曾山進行賠償,但是黃力,李秋萍,田明連並不存在與曾山惡意串通,隱瞞欺騙汪紅的故意,認定黃力和曾山的合同合法 有效。12月28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認爲,汪紅的損失可是找前夫賠償,面對這麼多的拆遷款,誰都會心動的搏上一把,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只有汪紅拿出有力的證據纔可能拿回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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