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11月13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民法》修正增訂“意定監護”製度,已於6月21日施行,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錶示,考量民眾可能對於相關法令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書的內容應如何約定不太清楚,為使民眾便於使用,法務部經參考學者及實務界的意見,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可供民眾下載參考。

法務部錶示,民眾在失智後將由法院指定監護人,但不一定符閤本人的意願;未妥善顧及高齡失智者的權益,在《民法》中增訂“意定監護”製度,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可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失智後的監護人,且不一定要是親屬,因此透過簽訂契約的方式來加以規範,日後也能依法變更受委任的監護人。

鍾瑞蘭錶示,“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主要就委任人與受任人間的約定事項做規範,包括:委任事務範圍、受任人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費用負擔、受任人若為多人時可分彆執行的職務範圍、會同開具財産清冊之人、報酬、受任人處分財産是否受須經法院許可的限製等事項。

鍾瑞蘭提醒,意定監護契約屬於私法契約,與一般的定型化契約不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務部所公布的“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僅供參考使用,建議當事人在符閤《民法》的規定下,仍應依具體個案需求斟酌訂定相關條款。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嚮公證人錶明其閤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纔算成立。◇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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