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在議會以外場合參與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職能亦不獲豁免。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4月2日晚上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並聲稱該酒吧在聚會期間落了一半鐵閘及沒有營業,而參與該羣組聚集的人士在聚會期間有保持社交距離,又指自己以議員身份開會有豁免。政府發言人回應指,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有警員到場調查。資料圖片

政府指,《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已於3月29日凌晨零時生效,食衞局長亦已根據《規例》,指明由3月29日至4月11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

根據《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陳淑莊在酒吧出席一個超過4人聚會,涉嫌違反政府限聚令。資料圖片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十二項被豁免的羣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然而,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政府強調,酒吧等處所是傳播病毒的高風險地方。由3月19日至4月1日,在573宗確診個案中,有132宗(即23%)本地感染個案,當中有69宗(即超過一半,52.3%)涉及酒吧等處所,包括有28宗個案曾經到中環區不同的酒吧。除中環區外,灣仔及尖沙嘴的酒吧都有涉及顧客及表演樂隊的羣組爆發。正因如此,食衞局局長於4月2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要求酒吧或酒館等場所在指明期間必須關閉。

資料圖片

政府立法禁止羣組聚集,是為了降低傳播病毒的風險。疫情嚴峻,市民應盡量減少社交接觸以遏止病毒傳播。人多聚集的聚會是高危活動,不單止對參與者的生命與健康造成威脅,也會對其他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風險,活動主辦者亦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政府再次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以有效切斷病毒的傳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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