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口頭提辭職,我說的是提前一個月辭,4月底離職,懷孕沒告知老闆,結果老闆3月底找來人,讓我培訓交接,3月底立馬讓我走。現在仲裁可以獲得賠償金嗎?現在我應該怎麼辦?


你好,2017,12月入職,一直到現在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五險,公司不正規,工資都是現金髮,不過那天談話我直接錄音了,證據非常全面。

你好,可以申請仲裁,注意保留好證據


可以告他仲裁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你懷孕了要辭職?老闆應該很開心啊,怎麼一個月都等不了了?直接和老闆說出實情,他不敢怎樣的


如果你不是試用期,辭職是要書面的,如果沒有書面辭職,公司是不能讓你離職的。現在你在懷孕期間,公司也無權辭退你。如果你想仲裁,最好能讓出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文件。建議你委託律師辦理。


如果你是在懷孕期間,你可以跟領導說我懷孕,你沒有權力辭退我。你不仁別怪我我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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