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Galaxy Note 8 售价 29900 元!预购送蓝牙喇叭。(图/记者洪圣壹摄)

▲台中有拾获NOTE 8手机后,依法向失主索讨2500元保管费。(图/记者洪圣壹摄,资料照)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一名陈姓男子,日前因为掉了价值约3万元手机,被林姓男子捡到后,对方要求索讨2500元的「保管费」,与他原本要给对方的800元餐券有落差,让他气得向媒体投诉,怒斥「这社会病了!」但律师则表示,依照《民法》805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却时可以行使「留置权」,最高可要求10分之1的报酬,在费用未清偿前可将手机留在手中。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台中一名陈姓男子(34岁)上月17日晚间在一中商圈逛街,却不慎将价值2万5千元的三星Note 8手机遗失,发现后立即报案处理,但当晚就接到拾得人林男(28岁)的电话,说自己拾获到他的手机,但依法要向他索取2500元的保管费。

陈男表示,真的很感谢对方愿意归还,原本自己打算用总价值800元的餐券致谢,但对方一开口就依法索讨2500元,对正在准备国考的他来说是笔重担;陈男去通讯行估价后,店员说他的手机残值只剩下8000元,保管费明显超过价值的10分之1,经过调解后对方仍坚持收取1千元费用,让他气得直说:「感觉这社会病了!」

但捡到手机的林男也跳出来反击,指称当时捡到手机后,在现场等不到失主,就去派出所咨询,当晚就打给陈男,但对方却用涉嫌「侵占罪」来压他,让林男觉得不被尊重;林男想起过去他也曾丢失手机,在《民法》805条修法前得付3分之1的保管费,当时他也用4千元上了一课,如今才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并不知道对方起先要支付餐券,若对方当时有提出他也能接受。

对此,立勤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刘韦廷表示,依照《民法》805条「认领期限、费用及报酬之请求」规定,失主要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可以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价值的10分之1,在费用或报酬没有清偿之前,拾得人有该遗失物的留置权。

依照此案状况,捡到手机的林男既有去报案,也有主动打电话给失主联系,基本上不构成「侵占罪」,且他也是依照民法索讨自己应有的酬劳,但如果索讨金额超过10分1,依照个案可能就会有强制、侵占、恐吓取财等罪嫌发生。

律师强调,实务上确实很少听到有人行使留置权,因为大多数人捡到东西能归还给失主,基于日行一善的心态也不会多加计较;但东西常常掉的人,也确实应该付出代价,毕竟拾得人得花时间跑派出所将物品交还,付出的「保管费」也算是小小警惕。

有民众担心因为此法条,会有窃贼以「合法掩护非法」,先偷走物品后再报案佯称是捡到的,要依法索求10分之1的保管费,刘韦廷律师对此则提醒,如果物品遗失最好还是向警方报案,并调阅监视影像厘清东西是「掉了」或「偷了」,以确保自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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