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滿樓

晚清時期,有兩樣陋習特別醒目,一是男人腦後的辮子,二是女子要纏小腳。相比而言,纏足不僅更加醜陋,危害更爲巨大。

清末傳教士立德夫人曾這樣描繪纏足的中國女孩:

“在這束腳的三年裏,中國女孩的童年是最悲慘的。

她們沒有歡笑,……可憐啊!這些小女孩重重地靠在一根比她們自己還高的柺棍上,或是趴在大人的背上,或者坐着,悲傷地哭泣。

她們的眼睛下面有幾道深深的黑線,臉龐上有一種特別奇怪的只有與束腳聯繫起來才能看到的慘白。”

《夜雨秋燈錄》中說:“人間最慘之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作爲一種明顯摧殘人性的陋習,何以延綿千年不能廢絕,這本身就是極其弔詭的。

更可怖的是,這種陋習具有強大的社會壓迫力,元明清三代的婦女,若不纏足非但被人恥笑,而且有嫁不出去的危險。

河南安陽即有歌謠,“裹小腳,嫁秀才,喫饃饃,就肉菜;裹大腳,嫁瞎子,喫糠菜,就辣子”,朱元璋的皇后馬娘娘,就因爲有一雙天然大腳而被人嘲笑,“露馬腳”之典故,即出於此。

纏足的羣體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又是如何產生了持久殘忍的壓迫性力量,這無疑是值得追究的。

自宋以降,小腳被描繪成“香鉤”、“三寸金蓮”、“步步生蓮花”,這種人爲的、畸形的“變態美”,竟被一些無聊的文人墨客所吹捧。

清朝甚至有位叫方絢的“香蓮博士”,其專門寫了一本評判女人小腳的專著曰《香蓮品藻》,誠可謂士人敗類,無恥之尤。

男人對小腳的迷戀不僅是一種畸形的審美觀,而且還包含了變態的性意識(據稱能使臀部肥大)。

明朝時,男子擇偶的首要標準即看女人的腳是否夠小,就連嫖妓,也多玩弄妓女之“金蓮”,因此被稱爲“逐臭之夫”(與裹腳布同臭)。

更可怕的是,當纏足成爲一種美德而不纏足是一種恥辱時,纏與不纏,已成爲一種女子是否“貞潔”的考驗。

《女兒經》中一語道破其中真諦:“爲甚事,纏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輕走出房門,千纏萬裹來拘束。”

換句話說,給女孩纏了足,她就不能隨意出遊,小腳行動不便,她們就“紅杏出不了牆”。

宋代大儒朱熹倡導纏足,這樣的話,女孩子“靜處深閨”,男女隔離“授受不親”,秩序井然,天下即可大治。

如此,纏足事實上成爲男權社會對女子的一種 “貞潔肉刑”,而這種制度化的“肉刑”,也從側面反映出男性社會對女性的不自信,自宋以降,漢人的柔弱化似與女子纏足有着莫大的關係。

滿人入主中原後,清廷曾多次下詔禁止漢人纏腳,但與令到發除的“薙髮令”相比,“禁纏令”卻收效甚微,其間還有無聊文人自誇“男降女不降”,這就更近乎一種無恥了。

據《菽園贅談》中說,康熙元年詔禁纏足,違者拿其父母問罪,某大員遂一本正經的上一奏摺,名“奏爲臣妻先放大腳事”,士大夫中一時哄傳,惹爲笑柄。

6年後,大臣王熙上奏請求解除禁令,而“禁纏令”因擾民紛紛而未見成效,清廷遂准此奏。之後,民間纏足之風再度高漲,就連原不纏足的旗人女子也受波及。

爲防止旗人女子纏足,清廷在皇太極時即針對旗人發佈禁令,有“裹足者重治其罪”。順治元年,孝莊太后諭令,“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

在兩百六十多年的歷史中,清宮中的妃子與宮女全都爲旗人女子而無一名漢女,因而也就不曾有小腳女人。

不過,旗人女子多穿 “花盆底鞋”,這種墊高近十釐米的木底鞋,行走起來十分不便,如無嫺熟的平衡技巧,是要大出洋相的。但不管怎麼說,玩雜技總比肉體刑要人道得多。

事實上,清廷不止一次下詔禁止纏足,如順治十七年還特別規定,“抗旨纏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乾隆與道光年也一再重申纏足禁令。

但是,因爲民間的強烈抵制,“禁纏令”只煞住了旗人女子的裹足之風,漢人女子依然裹足如故。

從禁止到弛禁,究竟是清廷重視不夠還是纏足陋習有着堅不可摧的離奇韌勁,恐怕只有小腳裏纔有答案——究竟是小腳裏有鬼還是人腦子裏有病呢?

所幸的是,在清末新政以後,在官府及整個社會的不斷宣傳、呼籲與各種努力之下, 漢人女子最終擺脫了纏足之苦痛,雖然這個過程長達十幾年乃至幾十年。

節選自新書《歷史深處的嘆息:走向民國的蒼茫故往》(山東畫報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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