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於2015年宣佈破產,至今亦無力償還金錢予公司

48歲會計文員涉嫌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冒簽276張支票,又向其他職員訛稱分公司急需金錢周轉,私自「穿櫃桶底」逾港幣1000萬元。被告今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盜竊及一項欺詐罪,他於警誡下曾指其經營的酒吧業務虧損,故從公司偷取金錢來「填數」。郭啟安暫委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二(6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候刑。

48歲會計文員涉嫌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冒簽支票呃公司千萬元。 網上圖片

48歲被告石愛明於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間,受聘為ANGELITA HOLDINGS LIMITED(安利達集團有限公司)、Lavilla 餐廳、Profit Centre Limited 及其他其老闆所經營的分公司當會計文員,月入1萬5千元。他負責在老闆許可下為公司寫支票及紀錄公司銀行月結單。但他乘機每月冒簽支票及偽造銀行月結單的盈餘,最終於2015年1月被公司職員發現公司正式收支與月結單不符,故報警處理。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起初犯案是單純地想有資金彌補他營運兩間酒吧的持續損失,故開始以冒簽支票的方式盜取其公司的金錢。被告原想向公司還款,但其酒吧生意毫無起色,「欠債」就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被告早已在2015年宣布破產,故至今亦無力償還金錢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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