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責任,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從舉輕以明重的維度上說,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更不用承擔,所以下文從民事責任方面分析。

根據侵權三階理論:店家只實施了在門口看小偷跑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會侵害他人權益,不是加害行為。小偷摔死的結果完全是他自己導致的,與店家無因果關係。另外,因果關係是加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既然店家的行為不是加害行為,更不應用去討論因果關係。綜上所述,店家的行為不滿足侵權責任構成的第一階,不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來點理論補充:侵權責任構成可以借鑒犯罪三階層理論,這比國內通行的侵權三要件(不是四要件,後文會說明)更有邏輯性,能夠避免各種混淆。第一階,即加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因果關係。第二階,即違法性。第三階,即有責性,通常在此考慮是否有免責事由或法定替代責任。

前文說到侵權三要件,這是正確的理解。國內大多數人經常錯誤性的將四要件(加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過錯)認為是侵權責任的構成,其實是不當的。準確來說,四要件應該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只有損害賠償責任才會討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而侵權責任不僅有損害賠償責任,還包括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沒有過錯,一般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除外),但仍應當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


沒有責任,店家並沒有做出什麼損害到小偷的事情,所以這都是小偷的責任。


沒有責任,店家對小偷摔倒不存在任何過錯,且小偷摔倒系其自身導致,自行承擔責任。


跟店家沒有關係,無責任。


沒有任何責任。店家到門口看和小偷逃跑摔死沒有關聯。


連看都不能看了?少兒不宜嗎?


眼睛拿你給發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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