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张姓男子与潘姓男子去年5月间在基隆正滨渔港倒车对撞,双方当场和解,他事后要求赔偿2万1500元的修车费,对方却不理会,这才气得一状告上法院。虽然潘男主张自己没有肇事责任,但基隆地院法官认为,和解书上载明「双方互相通知保险公司以作后续的赔偿」,可见两方均须负责,因此裁定应赔偿1万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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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与潘男在倒车时相撞。(示意图/达志影像,与本案无关,下同)

张男在判决书的主张中提到,当天自己开车到正滨渔港,两人刚好都在倒车,潘男没有注意周遭状况而撞上,双方约定事后各自联络保险公司处理,对方也当场承诺愿意赔偿损害,后来他把车子送去维修,估价维修金额为2万1500元,没想到要求给付修车费却被无视,这才决定提告求偿。

但潘男答辩,自己在这件车祸事故中没有肇事责任,「我在倒车时有发现他(张男)也在倒车,我就立即煞车,他却没有,两车才会对撞。因为我有保险,所以才会在警察处理时陈述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写、工作、笔记本、写信、书信(图/达志/示意图)

▲两人和解并约定相互联络保险公司处理,潘男事后却坚称自己没有肇责拒赔。

基隆地院法官认为,和解书上记载,「张男于渔港内道路欲过弯,但因角度问题及闪避行人遂往后倒车,并因此擦撞潘男驾驶的车辆,双方互相通知保险公司以作后续赔偿」,显然两人都自愿让步,同意共同分摊损害,因此不采信潘男的说词。

不过,法官也强调,双方约定既称为「互相」,可认定这起事故两人须负的责任以及过失比例各半,非仅可归责於单方,加上和解契约成立在先,两边都应该受契约之约束,纵使有不利益之结果,也不能事后翻异,张男也只能请求半数的维修费,最后裁定潘男应赔偿1万750元的费用,其余部分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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