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女子購買新婚房,卻發現自己買到「分割過」的凶宅,怒告隱匿實情的賣家。(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間民宅因16年前曾有房客於屋內燒炭自殺,被認定為凶宅,而歷經幾手轉讓後,期間有一任屋主曾將凶宅「分割漂白」,2017年以法拍方式讓黃姓女子與林姓女子合資購入,2018年該房屋再由吳姓女子買下,不過吳女卻得知買到分割過的凶宅,拒絕給付後續款項並提告,黃、林則辯稱自殺地點是另一戶。日前判決結果出爐,吳女可獲賠60萬元。

判決指出,黃、林兩人原先與吳女於2018年7月28日簽訂不動產合約,以960萬元成交,約定簽約款100萬元,另外說好同年8月9日吳女會給付用印款100萬元、交屋當日再給尾款760萬元,然而吳女給完簽約款後,即得知自己購入的新婚房竟是「凶宅」要求解除契約,黃、林兩人則認為吳女未依照規定給付尾款860萬元先行提告。

吳女主張,該32坪房屋曾發生過房客自殺,確定為「凶宅」,不過先前的投資客為掩人耳目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讓該房屋變成各16坪大小,她認為就算分割也算是凶宅的範圍內,為了購買這間套房,她已依約先匯200萬元,卻得知賣方竟刻意隱匿此交易訊息,不滿簽約時賣方明明也勾選「無非自然身故情事」選項,覺得沒理由再給付尾款給黃、林兩人,反提告詐欺。

黃、林兩人事後坦承,當時投資時房仲確實有向她們提及「房屋分割前,有人於屋內燒炭自殺」,但她們認為燒炭的地點為另外一戶,且位置並非吳女所購入之處,不覺得是凶宅。

法官認為,雖然發生自殺事件的為「6樓」住戶,但房屋分割成「6樓、6樓之1」後,吳女購入的「6樓之1」仍同屬凶宅範圍內,黃、林兩人卻隱匿事實,沒有盡告知義務,還打算反咬吳女一口,新北地院審理時,黃、林兩人雖詐欺案獲不起訴,但民事庭法官認為她們的行為已破壞吳女新婚新房規劃,也會造成居住者心理瑕疵,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受損害情形,判吳女解約有效,獲賠6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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