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法官,判决书,法槌,判决。(图/视觉中国CFP)

▲国内一家产险公司依保单条款行使代位求偿而至法院提起诉讼之案,年平均近万件。(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汽车保险共同条款中有一条「代位求偿」,即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户对于肇事者的请求权,通常一家产险在2年求偿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告诉之案,约8千~1万件。

产险界资深车险理赔主管表示,也就是说发生车祸时,虽有保险金可以理赔修车费等,但产险公司还是会再向肇事一方索赔代付的保险金,而且求偿权需在事故发生日起2年内行使,若在这期限内未达到和解、还款,肇事者就会面临司法告诉。

保险局及产险公会陆续都要求会员各个产险公司,需依保单条款确实执行「代位求偿」的权利,所以有些肇事车主和对方协调车祸案件,一谈可能就是1~2年的话,多会在快到2年追诉期前,收到法院寄来的出庭通知单,才知道被产险公司一状告上法院。

而这类代位求偿诉之法院案件,根据记者询问多家产险公司,一年大约8千~1万件,尤其销售车险保单的公司的案件量可能更高,产险的理赔部与法务人员就常常会跑法院出庭说明案情。

汽车共同条款契约的承保范围得经双方当事人,就第三人责任保险、车体损失保险(甲乙式)、车体损失险丙式(免自负额车对车碰撞损失保险)与窃盗损失保险双方约定条款。

保单条款中的「代位」,也就是一般所称的代位求偿,而且保户是不可以擅自抛弃对肇事一方的求偿权利,产险公司还是可以行使该权利索赔。

意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内之损失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者,本公司(产险)得于给付赔偿金额后,于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

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抛弃对第三人之求偿权利或有任何不利于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之行为,否则赔偿金额虽已给付,本公司于受妨害未能求偿之金额范围内得请求被保险人退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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