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事不是只有財產而已

行政院於105年3月31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草案,重點有下列幾點:1.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2.配偶等親屬「特留分」的比例都降低。3. 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侮辱、未盡撫養義務者,也可能喪失繼承權。4. 當胎兒是財產繼承人時,應該等胎兒出生才可分割財產。當然,這要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才會生效,現在只是草案。
不管法律怎麼改,在遺囑的爭議案例中,爭執點永遠只有一個:如何證明遺囑是真的?這也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在協助客戶擬定遺囑的過程中,有幾點小方法可以供大家參考:
一、遺囑一定要全文親筆書寫、簽名及記載日期。雖然現在電腦發達,但用電腦繕打,無法證明自書遺囑的真正。然而,縱使是親筆書寫並簽名、蓋章,又如何證明是「自己」寫的?屆時如有爭執,就只能送筆跡鑑定了。因此,記得平時多寫字,這樣才有比對樣本,如果樣本不足,連鑑定都無法鑑定。⋯⋯
二、對於資產龐大的人來說,要把「財產清冊」列出,是很辛苦的事。尤其是有些物品無法詳列,例如:藝術品、珠寶、首飾、名酒等,建議可以拍照方式確認物品,避免日後爭議。
三、書寫遺囑後,慎選遺囑保管人與執行人,免得無人幫忙提出與執行,寫了也是白寫。遺囑保管人或執行人可以找公正第三人,與繼承沒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律師、會計師或繼承人都信任的長輩。
四、書寫遺囑時,可以拍照或錄影存證。因為常常會有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當時重病,神智不清,毫無自由意志,遺囑是被教導而寫下的。此時可以透過照片或攝影,證明書寫遺囑時之精神狀況,避免紛爭。
身後事不是只有財產而已,但法律只能管到財產,其他的都無法可管。事實上,當百年之後,財產反而是最不重要的:一分錢也帶不走!真正重要的是:有多少人會記得我?我希望誰知道我離開人世了?如果有機會,我會希望誰來參加我的畢業典禮?……其實這些事情可能更重要吧!記得,也將這些事情寫在遺囑裡,不要大家都在分錢,卻忘了還有人沒有下葬……
聖經馬太福音25:21「主人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人生在世,我們只是財產的「管理者」而非「擁有者」,學習當一個「好管家」,讓財富能發揮更大善意,而非激發仇恨!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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