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社會人很牛b,東北法院更牛b.社會人和法院一起超牛b


影響這麼大的涉警案件處理水平竟然如此低下,令我震驚,包括後面的輿情處理,還有各種法院水軍上躥下跳,這不是班門弄斧嗎?法律不是教條主義,這些所謂專業的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就和孔乙己的回字有幾種寫法一個道理,這個案子的政治敏感性和社會影響是一定要考慮的,如果單純按照教條主義,以現在的科技水平,法官都可以下崗了,案件都交給人工智慧判決就好。這樣的判決如果在美帝,我相信JC立馬消極怠工死給你看,當然,美帝也不可能出現這個情況,因為敢襲警的人基本沒機會輪到法院判決,在現場就已經被打成篩子了。


如果不考慮曲的警察身份,這個判決沒問題。個人認為量刑沒有考慮這個情節。

想想網上賣黃片,獲利3000,判11年

李某寫黃書11年

這個判決有沒有問題,大家心裡都明白了


在波士頓的猶太人死難紀念碑前有這麼一段話:當納粹來抓共產黨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當他們來抓猶太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來抓貿易工會主義者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貿易工會主義者;當他們來抓天主教徒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是新教徒;當他們來抓我時,已無人替我說話了。


感謝邀請。這是我在「曲玉權吧」找到的部分二審判決內容:

原審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蘭、吳春娟、王金磊、丁景陽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中院於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已審理終結:維持一審判決結果(鏈接點擊左下角原文閱讀)。

一、被告人王喜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被告人王喜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被告人王金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四、被告人吳春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五、被告人王金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00元;

六、被告人丁景陽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七、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蘭、吳春娟、王金磊、丁景陽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某1、曲某1、曲某2、靖亞橋死亡賠償金514720元、喪葬費26217.5元、被撫養人曲某1生活費127015元,共計667952.5元。

判賠66萬,其實人命何嘗能用價格衡量,特別是在除夕闔家團圓、在上有老下有小的當口,這是人民警察群體形象的寫照:工資微薄、用命拼搏,典型的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向英雄致敬!

至於對被告人判刑6-13年不等的刑期,可能無法慰藉受害人家屬、以及受害人同事,乃至正義人士的心靈,但是,影響判決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有無犯罪前科,比如自首坦白情節,比如悔罪賠償情節,比如醉酒意識情節,比如犯罪主觀惡性,是否存在中止等等等等。對兩年前案件的有限資料可能不足以做出更多的判斷。

但是我們畢竟要看到,《刑法》具有普適性,它不是為某一個案件,某一個群體量身定做的,它本身就是平衡各種犯罪情況而制定。對於法定刑幅度內的犯罪,法官可以頂格判刑,但是無力超格判刑。有時候,刑法的謙抑性甚至對犯罪的放縱(比如疑罪從無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另一個側面恰恰是對全體公民的預置保護。


正義來了,但是希望下次他最好不要遲到。

幾乎所有關注的網民都看出來了,當時判決的重要依據是法醫致死報告,而這個報告大家也都知道是哈爾濱公安局技術偵查大隊出具的。

2020年8月中下旬的一條重要新聞:「哈爾濱市公安局堅持刀刃向內,嚴字當頭,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從嚴查處了19名違紀違法公安民警。根據公布的信息,其中18人被「雙開」,有18人現已移送司法機關。」

這種集中查處明顯是「非常規」操作,而被查處的民警中有很多支隊長、大隊長們,正、副處級實職幹部。

第一名崔義,是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技術偵察支隊支隊長,正處級。

現在大家對曲案法醫報告的疑惑可以消除了。這次,在利益面前,有很多警察拋棄了正義,對死去的警察都不尊重,又如何能尊重一個個活著的基層民警呢。

這次正義來了,但是希望下次他最好不要遲到。


其實換位思考,假如是在全國矚目的刑庭案審現場,曲玉權家屬因感到正義被褻瀆情緒激動圍毆那幾個哈爾濱法官致死,哦,不是圍毆,是撕打。是不是也按照普通故意傷害致死判呢?當然法院守衛深嚴,一般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但一切皆有可能,以後法官下班後呢?法官外出執法過程中呢?


都不給發表評論,和諧工作做到家了。


過於扣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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