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我外婆一個人走在人行道旁的馬路上(凌晨,沒有路燈),被一個14歲的男孩騎著摩托車(無證無牌,摩托車不合格還沒車燈(這邊禁摩)撞到一條腿粉碎性骨折。

交警那邊現在說撞人的男孩和有證人看到外婆當時是要橫穿馬路,外婆說自己是沿著道路直走(但是鄉下根本沒有斑馬線,不知道怎麼樣才算不橫穿馬路)

那個男孩爸爸是縣公安交警大隊的,自那之後鄉下不少鄰居都來為小男孩求情(平時關係很一般的鄰居),我媽覺得那個證人可能也是他們家找來的

現在判了半責,請問各位這樣判有問題嗎?


這裡用詞可能不準確,我理解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這個責任認定顯然是有問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九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從題主的描述來看,摩托車駕駛人至少違反上以上三條法規,屬於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屬於重大過錯。

而題主外婆即便按照證人證言,所實施的行為也只是穿越道路。穿越道路算過錯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在沒有過街設施的道路,只要確認一下道路安全狀況,行人就有權力直接穿越通過,這壓根就不構成過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機動車一方具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行人沒有或者僅有非常輕微的過錯,認定行人和機動車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顯然是不合適,甚至可以說是違法的。

若機動車駕駛者近親屬確實在交警部分任職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迴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現在題主遇到的情況還是有救濟途徑的。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如果還在期限內,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出複核申請,理由就是前面說的這些。

如果已經過了三天,那麼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有權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調查並重新作出責任認定,也可以不按照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作出判決。交警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效力比較強的證據,並不是法院作出判罰的直接依據。

以上僅從法律角度作出探討,具體問題可以諮詢當地律師解決處理。


不是當事人,不是見證者,不了解當時情況不下任何論斷。

如果你覺得這個半責有問題,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如果複議結果不滿意,你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如果你對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你可以提出上訴。如果你對二審結果不滿意,你可以進行上訪。

正義也許會遲到也可能會缺席,但如果你覺得不公正,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反抗。不然,你就會一直覺得你被坑了。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交警隊認定的,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而且法院也不能更改!法院的判決基礎就是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判決賠償責任與金額的重要證據,如果期限沒過,建議申請複議一次;2.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只是證據,並非不能推翻,不過難度較大。


你現在要做的是讓你外婆住院,接受治療,然後要求對方賠償。現在再去追究交通事故的責任,依然是說不清楚了,畢竟是凌晨,且沒有路燈,也不會有監控,也沒有其他人看見。所以現在要求重新劃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乎是不可能的。不過你外婆完全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無證駕駛,還有可能涉及到行政處罰,可以從這一點著手,而且對方才14歲,很可能是沒有摩托車的駕駛證。(畢竟誰都不想年紀輕輕的背負一個處罰)

希望對你有用。


如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三日內申請複議,前提是有足夠的證據支撐複議


沒見到任何證據,沒法評價誰對誰錯。

題主如果對交警判定有異議,可以申請向上一級交管部門複核,或者向同級政府行政複議。


如果對交警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按照責任認定法律文書中的救濟方式,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