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男離開時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news.163.com
姑且認為老闆成功限制了死者人身自由,把門鎖上了嘛死者無法出去,還有一些暴力行為。確實侵犯了人身自由,在這個房間沒辦法出去嘛。
再說說法律規定,非法拘禁罪基本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重傷時間以上有期徒刑。
emmmm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確實沒毛病,再看死亡和老闆的拘拘禁行為有無因果關係,感覺這方面因果關係中斷理論比較難認定,因為二樓確實不高,一個正常人,是不是應當想到死者會從二樓跳下去??這也是個問題,考慮到當時情況的緊迫性、死者的羞恥心,是否應該考慮到死者從樓上跳下去?
好吧接下來說說自己看法,死者應該看做是一種自陷風險的行為,從二樓跳下去,應當認識到自己會有受傷的風險,且受傷可能性很大,甚至可以看成一種自傷自殺行為;而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是要求老闆做一些事或者不做一些事導致這個結果,自殺行為只能看做死者自陷風險,通俗地說是老闆只想限制他的自由,老老實實等等那事兒解決了,然而死者自找的跳下去,所以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emmmm個人認為判十年半太過了,這個應該是基本犯三年內有期徒刑。我也在裁判文書網找了一下,沒有找到高唐法院的對於這個案件的相關文件文書,現在一切信息都是媒體報道出的,中間確實可能有一些我們不知道的案件細節,所以大家不要跟風噴法院,理性一點等待法院公布案件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