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譯文節選自埃伯哈德·伊森曼(Eberhard Isenmann)撰寫的《中世紀(1150-1550)的德意志城市:城市形態、法律、制度、城市治理、教會、社會、經濟》(Die deutsche Stadt im Mittelalter 1150-1550: Stadtgestalt, Recht, Verfassung, Stadtregiment, Kirche, Gesellschaft, Wirtschaft),博勞出版社(Verlag B?hlau)2014年第二次修訂版,148-152頁。

題圖描繪的即是15世紀末帝國城市紐倫堡的景色

本書雖然是一部德意志中世紀史與城市史方面的專著,但是作者幾乎將其寫成了在該領域的百科全書,整本書的頁數超過了1100頁。筆者在查詢文獻時找到此書,便將本人所需信息所在的章節翻譯出來,以饗讀者。


樁內市民(Pfahlbürger)與城外市民(Ausbürger)在文獻當中並不總是劃分得非常清晰的專業術語,並且二者表面上可以相互交換。城外市民的概念具有更加廣泛的涵義,因此它也可以涵蓋樁內市民。在城市當中,這類人經常被稱作城外市民,是鑒於樁內市民的非自由農身份而避免了它在法律和社會意義上的負面內涵。儘管如此,這依然是兩組不同的人群。

在1232年弗里德利希二世承認的《有利於諸侯的法規(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中被解釋為未定居下來的市民(cives non residentes)的樁內市民,無論男女,都屬於城市周邊土地上的居民,與城市建立了類似市民權的關係,但都基本生活在農村。他們若想獲得市民的身份,就得支付一定數量的准入費用,向城市宣誓效忠,並且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保持他們的市民身份。尤其是他們要接受城市的司法管轄。為了加強與城市之間的聯繫,他們可以購買應稅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有時還要提供擔保人;在某些時候他們還必須居住在城市裡。例如,在冬季,法蘭克福的樁內市民必須攜帶他們的妻子、兒女以及僱農在城市裡居住一段時間;而在居住期限較長的城市,城市一方也會縮減最後的期限,以有利於樁內市民們收割作物。此外,樁內市民每年要繳納固定的稅款,有時比城市的財產稅還要高,同時也可能有義務參加兵役。為此,他們有權與城市市民享有相同的權利。他們通常都是富人,屬於一種「鄉村貴族(Dorfpatriziat)」,但他們往往也是隸屬於領主們的非自由民(Eigenleute),或者在納稅義務方面有其它的從屬關係,從而導致公認的市民權與現有的僕從地位發生衝突,後者會受到有利於城市管轄權的司法豁免權利以及免除依附農(H?rige)納稅權利的侵害。在瑞士的阿彭策爾地區,整個鄉村的村民都成為了樁內市民;在伯爾尼高原和台地,有一半農民都與伯爾尼城市建立了城外市民的關係。在美茵河畔法蘭克福,有103個村落獲得了市民權,但此外有義務參加像修建壕溝和城牆等城外工事的市民徭役(Bürgerfron)。

城市對樁內市民的興趣在於通過吸引可以為給養供應、稅收和軍事服務提供安全保障的農民和鄉村手工業者,從而與城市周邊的土地建立聯繫並實現控制,然而對於戰略性的領邦政策,即在城市保護樁內市民並對他們負責,以及讓繼續定居在他們農村棲息地的樁內市民方便進入城內集市等方面而言,現有手段還是不夠的。從城市法庭的使用來看,樁內市民可能會在與原來的領主或其他的爭端對立方的糾紛訴訟中享有法律、團體乃至妨礙策略上的好處。樁內市民的制度便造成在城市與封建領地之間出現了一個法律上尚未解決且容易製造暴力的地帶,其中雙方的訴求會相互衝突,並且造成領主在人力、勞役、收入以及相關威望上的損失。有時,在農民稅賦與勞役問題上,城市與領主之間會尋求達成契約式的協議或者仲裁法庭的裁決。然而鑒於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係仍不明確,城市與樁內市民方面也幾乎未達成統一確定的利益。在最終於城市定居之前,樁內市民的地位可以是正式市民身份的初級階段。

由於與領主的權利發生衝突,因此樁內市民的身份不斷被帝國法律所禁止,例如:1220年的《與教會諸侯的盟約(Confoederatio cum principibus ecclesiasticis)》,1231/32年的《有利於諸侯的法規》,1235年弗里德利希二世、1298年阿爾布雷希特一世、1255年第一次萊茵城市同盟以及1333年路德維希四世分別頒布的領地和平法令,這些文件都對樁內市民採取否定和禁止的態度;卡爾四世對待樁內市民的態度特別嚴苛,他分別在1340、1341頒布法令拒絕認可樁內市民身份,而且在1356年的《金璽詔書》中的第16章里表示對樁內市民採取嚴厲的懲罰;之後國王文策爾在1389年的《埃格爾帝國領地和平法令》里再次強調禁止樁內市民,而時任國王的西吉斯蒙德在1431年頒布的《金璽詔書》里則是將對樁內市民的禁令變為「永久」的法律。在這一帝國法令里,規定城市只允許在城中擁有自己住所的市民存在;所有授予樁內市民權利的行為,尤其是對那些非自由民的授予,在法律上都已被宣布為無效。著名的1356年《金璽詔書》里有關樁內市民的規定被翻譯成德語記錄在西吉斯蒙德於1431年頒布的《金璽詔書》裡面,對於處在城市市民與農村僕從二者中間地位的樁內市民,接納他們身份的行為被譴責為對其本該從屬的領主的一種欺詐與詭計;此外它還規定,只有當居住在鄉村的人們親自遷徙至城市裡面,並不是弄虛作假,而是誠心實意而且長久地在城市裡定居下來,遵從城市的法律並且繳納城市的普通稅費,才會允許這些人享受城市的自由與保護。

與君主和帝國緊密聯繫的城市美茵河畔法蘭克福在1346年就放棄了與農民身份的城外市民訂立合同;這145名城外市民當中大多數就都搬進了城市裡。梅明根、肯普騰、伊斯尼和洛伊特基希等帝國城市在1398年一致同意在原則上放棄接納樁內市民。正如西吉斯蒙德國王在1431年頒布的《金璽詔書》中作出的二選一的要求那樣,樁內市民要麼通常獲得了城市的正式市民身份,並且只在作物收穫的時節前往鄉村,或者要麼就仍與他們的領主待在一起。在許多情況下,樁內市民還會向城市尋求其它形式的保護。

1356年《金璽詔書》的頒布就已經造成樁內市民接納數量的繼續下降。佔據優勢的諸侯邦君加強了他們領邦的建設,與此相反,城市的保護無法再得到保障。而通過市民購買莊園土地和受庇護農民(b?uerliche Hintersassen),城市對鄉村的影響力日益擴大。在15世紀上半葉,樁內市民這一身份基本上就不復存在了,除了瑞士地區——在這裡,樁內市民數量起初達到了一個頂峰,之後則因為城市的限制性態度才使得這一群體在15世紀末失去了它的價值。另一方面,在經濟危機時期,無論是否得到城市議會的允許,市民們為了經濟目的也會在鄉下定居一段時間。

城外市民更適合稱呼那些從城市那裡獲得市民權卻沒有居住義務的擁有莊園土地的貴族、伯爵,擁有個人自留地的騎士、騎士扈從(Edelknecht)以及自由民。此外,在城市周邊地區還有神職人員和宗教團體。城市與貴族身份的城外市民享有共同的軍事利益,受防禦工事保護的城市與鄉下的貴族城堡在軍事上互相幫助,互相保護對方,為此在戰爭情況下城市被授予了開城權(?ffnungsrecht),因此城外貴族的要塞和城堡及其全體人員可以成為至關重要的戰時資源為城市所用。參與城市的經濟生活,以及偶爾獲得城市的司法管轄權,對於(城外的)貴族而言也同樣具有吸引力。不過在這些城外貴族「歸化」為城內市民之後,城市也經常會因為這些熱衷私戰的貴族而捲入意外而討厭的戰爭當中。對於大城市而言,接納城外市民是一種保護商路與確保周邊地區安全的手段,同時也是對其領邦政策的一種補充。而對於帝國的諸侯領主階層,尤其是南德諸侯,在14世紀下半葉與城市互相處於者尖銳的敵對狀態,他們試圖瓦解貴族與城市之間的聯繫。因此當城市一方在1388年南德地區的諸侯與城市戰爭中戰敗之後,在1389年他們被《埃格爾帝國領地和平法令》強迫解除騎士們的市民身份。與法蘭克福一樣與帝國有著緊密聯繫的城市紐倫堡雖然在1386/87年間只不過精挑細選般地接納了20名弗蘭肯騎士作為樁內市民,但這也意味著這些人屬於具有貴族身份的城外市民。本來就有很明顯的同盟特色的身處貴族等級的城外市民群體,並不像或者說很少像農民身份的樁內市民那樣意味著要服從市議會的統治還得背上納稅義務,他們對城市的援助義務在14世紀的時候就逐漸被軍事盟約、傭兵合同以及支付地租等手段所替代。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些城外市民變成了僱傭軍。

然而根據一項城市法令,羅特魏爾以單方面制訂的法律關係,以契約的形式,向其城外市民(包括高級教士、貴族領主以及非貴族人員)提出了如下要求:城外市民要保持至少五年的公民身份,他們以及與其共同獲得市民權的僕從與財產,都要遵守與城市的簽訂盟約;城外市民的城堡與要塞為城市做好準備,只要城市處在危急關頭,他們就需要打開城門,前來援助城市;與城市發生法律糾紛的城外市民,也必須將訴訟案件遞交至羅特魏爾的市議長依法處理,即使在其市民權利關係結束以後,訴訟案結案也不得遞交至其它法庭。如果城外市民需要城市的幫助,他們必須遵循市議會的規則,在數日之內同意糾紛和解,或者根據仲裁庭的裁決解決糾紛。如果他們不打算這麼做,城市就沒有義務幫助他們。如果他們需要城市派遣特使,他們就需要像本地市民那樣自己負擔所產生的開銷。在涉及可追溯至城外市民獲取公民權利以前的糾紛和事務中,城市沒有義務提供幫助,但如果城市這麼做了,那麼就只會是自願行為。

斯特拉斯堡城市議會自1422年不再接納農民身份的樁內市民,而且自1433年也開始限制貴族身份的城外市民。無論其身份尊卑,也無論是來自宗教還是世俗階級,該市都決定不再接受任何城外市民。如果城外市民向市議會提交了接納申請,那麼後者就必須決定是否將該請求轉交至大參審團議會(gro?e Sch?ffenrat)以申請最終判決。不過鑒於城外市民曾給這座城市造成了巨大的糾紛、磨難和金錢負擔,因此斯特拉斯堡對他們採取限制也是合情合理的。

根據市議會的記錄,在1476年,直屬帝國的小城肯普騰周圍4里地的範圍內,有600多名城外市民,可能其中大部分都是農民。他們必須為市民身份繳付一筆入城費以及年稅。對於1474-1475年間針對勃艮第公爵作戰的帝國戰爭——諾伊斯戰爭,他們還被城市判定要宣誓申報一筆財產稅。於1368年最終歸屬哈布斯堡家族的城市——布賴斯高地區的弗萊堡,到1453年時仍在41個地方擁有樁內市民,在1500年左右在25個村落里具有同樣身份的還有120戶。此外,大約自1300年起,在城市附近就有與貴族簽訂協議的契約市民(Paktbürger)存在。訥德林根的城市議會在1448年記錄了在城市周圍20-30公里的區域里有30位具有貴族身份的城外市民與契約市民簽訂了不同類型的協議,同時還說明了城市的經濟利益區域。奧格斯堡的城外貴族與契約市民兩個階層在15世紀初共同約定了一個固定的稅額,但是在市議會於1451年頒布了禁止通過特別協議接納他們為市民的法令之後,這一契約形式基本上就消失了。

科隆的城外市民組織非常獨特,儘管城內市民身份與個人或世襲的城外市民身份名義上實現了平等,但是二者之間有嚴格的區別。(在科隆)也被稱為貴族市民(Edelbürger)的城外市民,並不負有納稅與定居的義務。大約在1263年至16世紀中葉這段時間內,科隆的城外市民盟約是一種制度設計,無視或者規避帝國法律的結盟禁令,與正在形成的長途貿易路線上的下萊茵地區的上級與下級貴族結盟,以達到他們所在地區或者領地內科隆貿易道路安全的目標,以及通過聯盟制度——在1338年科隆有30名城外市民——來保持和鞏固自己獨立於大主教城市領主的地位。在1288年的沃爾靈根戰役中成功戰勝了他們的大主教城市領主之後,科隆城市加強了吸引城外市民的力度。

科隆城市並沒有根據城外市民的地位、政治-軍事能力以及成就而將他們每年需要基於地租采邑(Rentenlehen)支付的租金劃分等級,科隆的城外市民有義務組織一支軍事部隊以應對城市的求助,保護科隆市民在其領地範圍內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不得徵收特殊關稅與稅賦,建立適合與科隆聯繫的司法制度,並放棄與科隆市民的共同責任。在城外市民及其僕從居留科隆期間,他們也能享受到類似的優惠。1430年左右,不僅在萊茵河左岸,而且在摩澤爾河-蘭河與利珀河之間的萊茵河右岸的大片地區都居住著城外市民,其中還包括諸侯的顧問和官員。在這些城外市民當中,有像於利希公爵和許多下級貴族這樣具有世襲地位的城外市民,他們將自己視作科隆城市的封臣;有的人甚至將自己的自有地財產委託給城市以建立采邑關係,從而換取一個封地。(對城外市民而言,)1474-1475年的諾伊斯戰爭是一次極其重要的事件,在這場戰爭中城外市民們被要求協助抵抗勃艮第公爵「大膽的」查理對科隆大主教領的入侵。


註:

筆者最後想在這裡解釋一下為何將Pfahlbürger翻譯為「樁內市民」。

在中世紀的中歐,城市的領地布局從外到內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最外層的即是領地的邊界,但是這一條邊界並不是簡單的封閉曲線,而是一片防禦區域,區域的最外側會存在著標識界限的界樁(Grenzpfahl/Friedenspfal)。這外層區域內一般分布著具備軍事防禦功能的邊防工事(Landwehr),主要包括路堤或水堤、土牆、圍籬、鹿砦、壕溝(有時會是河溝)、陷阱,還有一些堡壘、塔樓以及具備瞭望功能的磨坊,有時甚至還包括便於士兵巡邏或者守衛的道路。在邊防工事區域之後,是一大片廣闊的城市農地(Stadtflur)。在這塊農地上面,存在著許多農田、牧場、樹林,還有在這些地方生活的農民,以及一些像釀酒作坊里的手工業者;除此以外,還有部分貴族(例如伯爵、領主、騎士等)和他們居住的城堡或要塞,有時還存在著教堂、修道院以及在其中修行的神職人員。而在這一片地區的中心,才是我們熟悉的被高大而牢固的城牆以及護城河所保護的城市中心區域——即市民們所居住的地方,在城牆內的核心地區便是市政廳和市內的教堂。

因此Pfahlbürger在這裡,指的便是居住在城牆之外的城市農地(Stadtflur)上,卻具有市民權資格的人(農民),因為他們生活在城市領地的界樁(Grenzpfahl)以內,所以相較於商務印書館在《德意志史》中翻譯為「樁上居民」,筆者還是認為翻譯為「樁內市民」更加妥當或貼合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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