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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民事裁定简易庭公示送达登报每字不到1元
法院送达公告刊登注意事项
公告种类繁多,请务必将所收到公告依规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并将报纸ㄧ大张,注明股别及案号寄回或亲送法院。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关刊登事宜,由声请人自行选报刊登。
刊公告内容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所以要相当注意,错过刊登送件时间,案件又要重新办理。
请先校对,校对无误后应连同附表于主文所示时间内,登载新闻纸(全版保存,请勿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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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事件法修正后 本票裁定规定
票据法为加强本票之获偿性,加重发票人责任,乃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执票人得就本票发票人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事件,使本票强制执行裁定成为一简便取得执行名义之方式。声请法院裁定许可对发票人强制执行,其性质属于非讼事件,该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辖法院、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之诉及其效力、费用之征收,以处理本票裁定之管辖、本票债权之存否及声请费用等事项。
惟非讼事件法已于94年1月18日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修正目的在于使诉讼非讼化,强化非讼法院之职权,以求能与社会现代化之脉动相契合。

管辖法院
依非讼事件法第194条规定,票据法第123条所定执票人就本票声请法院裁定执行事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惟本票之「付款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其未记载付款地者,以「发票地」为之。发票地未载明者,以发票人营业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实务上,声请本票裁定之管辖法院,常为本票发票人之营业所、住(居)所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辖。若遇发票人为二人以上且发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法院皆有管辖权。
惟依非讼事件法第3条规定,数法院俱有管辖权,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声请或职权,以裁定将事件移由适当之其他有管辖法院审理。若本票发票人之营业所、住(居)所发生变更时,仍以发票人交付于受款人,完成发票行为之付款地或发票地或营业所、住(居)所为准。但若向无管辖权之法院声请时,非讼事件法第5条因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移送管辖」规定,故此时,受声请之法院得依执票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移送管辖法院。

法院审查事项
本票裁定事件因属非讼事件,法院审查时系采形式审查理论,仅就本票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备,予以审查即可,倘形式上合法,即应予以准许,不得为实体之审查,是故本票发票人主张票据债务已清偿、否认签章等抗辩,审理法院皆不得为实体审查。其审查事项除应缴纳裁判费用(参照非讼事件法第13条)外,须就执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形式上审查:
1、当事人是否为本票之发票人,若系对其他之票据债务人为声请,则应予驳回;
2、本票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发票人签章、表明为本票之文字、无条件担任支付、一定金额,如为见票即付之无记名本票,金额须在银元500元(新台币1,500元以上、发票年月日)是否齐全;欠缺其一者,票据无效,应予驳回声请;
3、本票是否已届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
4、声请之金额仅限于票面金额、利息(含迟延利息),惟不及违约金。

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非讼事件法第41条明定,对于本票裁定声请遭驳回之裁定,声请人得为抗告,是故,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亦仅因本票裁定,而权利受损之发票人始得为抗告。非讼事件法第46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91条之规定,抗告除别有规定外,无停止执行之效力,是故,本票裁定一经合法送达发票人即生效力,纵尚未确定亦生执行力。

本票裁定之救济—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
非讼事件法第195条明定,发票人仅得以伪造、变造为由,于裁定送达后20日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为专属管辖)提起确认之诉。并向执行法院提出证明时,执行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得依执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继续强制执行,亦得依发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停止强制执行。
此20天之期间并非效力期间,是故,纵逾20天之期间,发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仅无法主张当然停止执行之效力而已,若想停止强制执行,仅得向执行法院声请,许其提供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后停止执行程序。
就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而言,系发票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而否认执票人之票据债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执票人先行就票据之真正(即发票人之签章真正)负举证责任,俟后再由发票人就票据遭伪造、变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发票人所提之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获胜诉判决确定时,原本票裁定之执行力即丧失,此时,若尚在执行程序中,可依强制执行法第12条规定向执行法院声明异议,若执行程序已结束,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执票人请求返还因执行所得之利益,如尚有其他损害亦可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资料来源 经济日报)

假扣押要件
一、假扣押:在案件还没起诉或起诉后判决确定前,为了确保金钱债权可获清偿,可以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裁定,进而声请假扣押执行。
二、假处分:在案件还没起诉或起诉后判决确定前,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卖掉,权利及其他法律关系被变更,可以向法院声请假处分裁定,进而声请假处分执行。
三、假执行:起诉后判决确定前,如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主文有宣告假执行,得提存担保金以后声请查封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或返还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处分只执行查封而已。

假扣押管辖
必须要打官司的案件管辖法院或假扣押、假处分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注:假扣押、假处分之标的如系债权或须经登记之财产权,以债务人住所或担保之标的所在地或登记地,为假扣押、假处分标的所在地。

假扣押声请
一、书写假扣押、假处分裁定声请状,向管辖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但已起诉者,则向现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声请。
二、声请状向法院服务中心购买司法状纸书写,要写明当事人,假扣押、假处分的原因,请求之原因事实及标的金额或价额。扣押的标的为房地产时,应附带提出公告现值、买卖契约影印本、房屋税证明,以便核定担保金额。
三、释明请求及假扣押、假处分的原因,并陈明愿供担保,以代释明之不足。
四、缴纳声请费新台币一千元。

假扣押裁定
声请手续及内容齐全时,原则上法院会在三天内裁定并送达。如果文件不齐全,必须补正后才可裁定送达。

假扣押执行查封
一、提存担保金:假扣押及假处分的裁定书都会定有担保金的数额,债权人必须先缴纳裁定书所指定的担保金额以后,才可进一步声请查封债务人财物。
二、缴纳执行费:依声请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缴交千分之八执行费,但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缴。
三、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向承办书记官报到,导往现场查封(若依执行事件性质,无须债权人到法院导往时,法院得通知债权人以电话陈报将自行前往现场等候)。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驳回其声请。
四、债权人收受假扣押或假处分的裁定后,已超过三十天者,不得声请执行,且此项期间无扣除在途期间规定的适用。

撤销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一 声请:要撤销假扣押、假处分的裁定,必须向本院民事庭声请。要撤回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则向民事执行处声请。
二 反担保:债务人可提供反担保,声请民事执行处撤销假扣押之执行。但是有别人并案时,假扣押还不能启封。关于假处分,原则上不许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撤销假处分。假执行的反担保必须在执行标的物拍定、变卖或物之交付前提出来才可以。
三 限期起诉:债务人的财产被扣押后,可声请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债权人限期起诉。如不起诉,债务人就可再声请民事庭裁定撤销假扣押或假处分,裁定确定后才向民事执行处声请启封。切勿默无反应,任它扣押好几年,无法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影响自己的权利。
四 判决确定:债权人胜诉时,可以声请民事执行处拍卖。如果败诉时,债务人就要向民事庭声请裁定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确定后,再向民事执行处声请涂销查封登记。
五 债权人提存担保金后未能实施查封前和解,要领回所提存的担保金时,可向民事执行处声请发给未执行证明,以便向提存所领回担保金。没有这个证明书,提存所不准发回担保金。
六 假扣押、假处分以后,债务人可随时与债权人和解,而后由债权人具状向民事执行处声请撤回假扣押或假处分之执行,涂销查封登记。声请状上所盖印章,必须与原来声请假扣押、假处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遗失该印章,则应提出印鉴证明,或者带身分证亲自来民事执行处声请。债务人无权声请涂销查封登记,除非假扣押、假处分已经被民事庭裁定撤销,债务人才可拿这个撤销的裁定,声请涂销查封登记。
截录出处编辑著作权者:黄婉玲

什么是本票裁定?
依据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若本票持票人(债权人)向本票发票人(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即持有由债务人所签发的本票,在到期日请求发票人付款,无法获得发票人清偿或给付票款时,可依票据法规定,向法院声请准许本票强制执行之裁定。带法院准许持票人的声请后,即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以满足债权。

法院文件种类: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当事人记载栏:记载声请法院民事裁定的声请人(债权人、持票人)、相对人(债务人、发票人)及其住居所。记载声请人向法院声请裁定的事项,本案例为声请人向法院声请对相对人签发之本票为「对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
主文:记载法院对声请人声请裁定事项所做的决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自附表所载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
理由:(1)记载略述声请理由:声请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对人(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因债权人向债务人届期提示请求但不获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声请对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以保障债权。(2)理由项下第二点、第三点记载持票人向法院声请对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之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1)注意事项部分:「如对本裁定抗告,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发票人(债务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于接到前条裁定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3)嗣后递状均需注明案号、股别。(4)案件一经确定,法院会发给确定证明书。
股别:案件承办单位,也是承办法官的代号。除案号外,想询问法院案件办理情形、提出书状或是声请调阅卷宗时,只要在书状、声请书上注明案号及承办股别,或是找到该承办股书记官,告知法院书记官案件的案号(文号)即可迅速办理。
案号:○○年度票字第○○○○号。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据关系所生之诉讼案件。B、案号(或称文号)是公家机关在受理人民声请之案件时所定的编号,除方便法院依类别保存及调阅外,也助于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询问法院案件办理情形、提出书状或是声请调阅卷宗时,只要在书状、声请书注明案号,或是告知承办股法院书记官案件的案号(文号)即可迅速办理。
附表:因声请裁定的本票数量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来列出本票的资料较为清楚易读。

本票裁定相关法条
本票强制执行事件之管辖法院(第一百条)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定执票人就本票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事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 

伪造或变造本票之确认之诉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条)
发票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于接到前条裁定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发票人证明已依前项规定提起诉讼时,执行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得依执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继续强制执行;亦得依发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停止强制执行

本票之强制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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