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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士院***98年度婚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之判决正本1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号原告***与被告***间离婚等事件。
二、应送达之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书记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8年度婚字第***号
原告***住台北市****路**巷**号**楼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现住居所不明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离婚事件,本院于民国99年*月**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中华民国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判决上诉,应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中华民国99年**月**日书记官***

士林公示送达.jpg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发文字号:北院***99年度***字第*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对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3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号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
二、应送达之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书记官***台北公示送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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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公示送达
公示送达是指无法把文书送交给文书收受人时,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经过一定的期间,在法律上即视为与实际上交付文书收受人同样的效力。
通常会采用公示送达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送达的处所不明,在查明户籍所在地仍然无法送达之后,具状向法院声请公示送达。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送达的文书」,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刊登公报或新闻纸,通知应受送达人随时向书记官领取。
对在国内的人为公示送达,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报的方式进行时,自最后登报之日起算,经过20日发生效力。外国为送达而为公示送达者,经60日发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户籍地无法送达,送达程序如何进行?
原告可具状声请公示送达,第一次声请公示送达,当事人须于规定期限内登报,并尽速将刊登之报纸检送法院,以利计算送达时间,是否合法送达,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达,法院则依职权办理。

什么是公示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送达是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行为(送达物为诉讼书状<文书>)

声请公示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1.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2.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3.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4.驳回前项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5.如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者,受诉法院得依取权命为公示送达。
6.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诉讼法院陈明命为公示送达。

职权公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依前条规定为公示送达后,对于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依职权为之。

公示送达之方法(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公示送达,应由法院书记官保管应送达之文书,而于法院之公告处黏贴公告,晓示应受送达人应随时向其领取。但应送达者如系通知书,应将该通知书黏贴于公告处。除前项规定外,法院应命将文书之缮本、影本或节本,登载于公报或新闻纸,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声请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达人实际已出境,惟仍以较易为应受送达人查悉者为当,故应尽可能登载于海外版之新闻纸为宜,受送达人更有获知之机会。若受送达人仍于国内,则登载于全国版之新闻纸。

公示送达之生效时期(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公告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就应于外国为送达而为公示送达者,经60日发生效力。但第150 条之公示送达,自黏贴公告处之翌日起,发生效力。而登载公报或新闻纸之期间,由法院定之,声请人应即于该期间内登载之。

公示送达证书(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为公示送达者,法院书记官应作记载该事由及年、月、日、时之证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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