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編寫一本關於小城鎮創業的教材,其中有一部分內容是關於不同類型企業形式的差異說明的。經過深入研究,發現裡面門道兒挺多。分享出來,以求拋磚引玉,請各位大神批評糾正。在此先行拜謝!

有關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間的差異性問題大多從1.工商註冊的相關要求;2. 稅收負擔輕重;3.法律責任大小三個方面入手進行對比。

從工商註冊手續上講原來個體工商戶不要求註冊資金,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不少於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不少於10萬元,有限公司不少於3萬元。且註冊資金均要求在登記註冊前進行實繳、驗資。2017年改革後,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註冊資金數量除個別行業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行業的企業登記註冊時並未有強制規定,或各地要求不一。有存在因行業不符合當地發展或環保要求不予註冊的情況,但很少出現因註冊資金較少不予註冊的情況。所以,在註冊資金層面個體工商戶並沒有相對優勢。

從稅收負擔上講,營改增之後,各類企業如果都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享受的增值稅稅率都是3%,附加稅等是根據所在地是城區、縣亦或是村鎮的不同稅率纔有所區別。各類企業形式間並無增值稅稅負的差異,享受的優惠政策,如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季度不超過9萬)或2019年1月之後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度不超過30萬)享受增值稅減免,以及附加稅減免政策都是一致的,並無差異。

有些教材或答主認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分紅的20%個人所得稅,由此認為比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所得稅稅負低。但我在經過計算後認為此說有誤讀傾向。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有限公司的所有者可以在企業內任職,並領取工資、薪酬,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所有者不可以在企業內任職領取工資薪酬,只能在成本項下減除每月5000元的固定支出(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98號)。

按2019年1月1日執行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薪酬工資等綜合收入項下的稅率均小於經營所得項下的稅率。

即便在未計算綜合收入的專項扣除,和減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經營者減除費用按每月5000元計,經營者取得相同收入的納稅額仍存在差距(如下表)。

如果公司的經營者將自己的經營所得按工資薪酬作入成本,將公司賬目做成微利或不盈利,既可以不交企業所得稅和股東股息紅利收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所有者按經營收入繳納個稅要少。

所以,在稅收負擔方面,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也沒有任何優勢,反而會有劣勢。

從法律責任方面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都是無限連帶責任,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假設,同樣是開一家飯店,同樣是喫壞了10位顧客,需要賠償100萬元,從民事責任的法律意義上講個體工商戶是以家庭全部財產進行賠償,如果家庭財產不足的,就作為個人債務分期分批償還。而作為註冊資金50萬元的有限公司,則按50萬元的註冊資本進行賠償,賠償金額超過5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有者將不再負擔。

而且,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執照、經營者只能註銷不能轉讓,與字型大小相關聯的商標也就不能轉讓。而個人獨資、合夥、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從股權變更、增資擴股和吸引投資等其他方面,有限公司也具備相當的優勢。

綜上,我認為在目前的營商環境下,個體工商戶將不具備任何有利條件,必將逐步被有限公司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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