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工商、税收差异
最近在编写一本关于小城镇创业的教材,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不同类型企业形式的差异说明的。经过深入研究,发现里面门道儿挺多。分享出来,以求抛砖引玉,请各位大神批评纠正。在此先行拜谢!
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大多从1.工商注册的相关要求;2. 税收负担轻重;3.法律责任大小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对比。
从工商注册手续上讲原来个体工商户不要求注册资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少于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不少于10万元,有限公司不少于3万元。且注册资金均要求在登记注册前进行实缴、验资。2017年改革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金数量除个别行业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行业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并未有强制规定,或各地要求不一。有存在因行业不符合当地发展或环保要求不予注册的情况,但很少出现因注册资金较少不予注册的情况。所以,在注册资金层面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相对优势。
从税收负担上讲,营改增之后,各类企业如果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享受的增值税税率都是3%,附加税等是根据所在地是城区、县亦或是村镇的不同税率才有所区别。各类企业形式间并无增值税税负的差异,享受的优惠政策,如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或2019年1月之后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享受增值税减免,以及附加税减免政策都是一致的,并无差异。
有些教材或答主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的20%个人所得税,由此认为比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低。但我在经过计算后认为此说有误读倾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有限公司的所有者可以在企业内任职,并领取工资、薪酬,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所有者不可以在企业内任职领取工资薪酬,只能在成本项下减除每月5000元的固定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按2019年1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薪酬工资等综合收入项下的税率均小于经营所得项下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