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编写一本关于小城镇创业的教材,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不同类型企业形式的差异说明的。经过深入研究,发现里面门道儿挺多。分享出来,以求抛砖引玉,请各位大神批评纠正。在此先行拜谢!

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大多从1.工商注册的相关要求;2. 税收负担轻重;3.法律责任大小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对比。

从工商注册手续上讲原来个体工商户不要求注册资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少于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不少于10万元,有限公司不少于3万元。且注册资金均要求在登记注册前进行实缴、验资。2017年改革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金数量除个别行业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行业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并未有强制规定,或各地要求不一。有存在因行业不符合当地发展或环保要求不予注册的情况,但很少出现因注册资金较少不予注册的情况。所以,在注册资金层面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相对优势。

从税收负担上讲,营改增之后,各类企业如果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享受的增值税税率都是3%,附加税等是根据所在地是城区、县亦或是村镇的不同税率才有所区别。各类企业形式间并无增值税税负的差异,享受的优惠政策,如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或2019年1月之后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享受增值税减免,以及附加税减免政策都是一致的,并无差异。

有些教材或答主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的20%个人所得税,由此认为比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低。但我在经过计算后认为此说有误读倾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有限公司的所有者可以在企业内任职,并领取工资、薪酬,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所有者不可以在企业内任职领取工资薪酬,只能在成本项下减除每月5000元的固定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按2019年1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薪酬工资等综合收入项下的税率均小于经营所得项下的税率。

即便在未计算综合收入的专项扣除,和减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者减除费用按每月5000元计,经营者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额仍存在差距(如下表)。

如果公司的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所得按工资薪酬作入成本,将公司账目做成微利或不盈利,既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和股东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有者按经营收入缴纳个税要少。

所以,在税收负担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也没有任何优势,反而会有劣势。

从法律责任方面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假设,同样是开一家饭店,同样是吃坏了10位顾客,需要赔偿100万元,从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上讲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全部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家庭财产不足的,就作为个人债务分期分批偿还。而作为注册资金50万元的有限公司,则按50万元的注册资本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有者将不再负担。

而且,个体工商户的字型大小、执照、经营者只能注销不能转让,与字型大小相关联的商标也就不能转让。而个人独资、合伙、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和吸引投资等其他方面,有限公司也具备相当的优势。

综上,我认为在目前的营商环境下,个体工商户将不具备任何有利条件,必将逐步被有限公司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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