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爲加快推進南山區棚改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工作程序,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深圳市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的制定是爲了妥善解決廣大民衆住房質量問題,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二次開發的一項重大惠民政策。適用範圍爲具備改造條件的城中村、舊屋村,以及與擬改造舊住宅區相鄰的小面積非住宅類宗地。若申報項目使用年限大於或等於20年,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以上三項問題之一,可納入棚改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危房住宅區(被鑑定危房等級爲D級),也納入棚改範圍。《實施細則》表明允許小面積非住宅類宗地納入相鄰項目範圍。

主要目標是爲了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規〔2018〕8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現狀需求;有效解決南山區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工作的困境,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實施細則》共九章四十九條。分爲總則、職責分工、項目申報與審查、確定項目實施主體、信息覈查與意願徵集、項目計劃與規劃、搬遷安置補償簽約、建設實施與後續事項、附則九章內容。

1

總則

適用範圍明確了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於南山區行政區域內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實施的老舊住宅區拆舊建新改造活動;

工作原則明確了棚戶區改造實施模式是由區政府主導,以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爲主,其他企業可以參與;

配建要求明確了其住宅部分除用於搬遷安置住房外,應當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補償標準及獎勵嚴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規〔2018〕8號)、《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號)規定執行。

02

職責分工

《實施細則》明確了深圳市南山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及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是深圳市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機構,全面領導深圳市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審議、決策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棚改辦),設在區住房建設局,區棚改辦負責區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區住房建設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項目實施主體依據本《實施細則》各自職能,開展棚戶區改造工作。

03

組織實施

《實施細則》第三章至第七章爲項目組織實施流程。具體包括項目申報與審查階段、確定項目實施主體階段、信息覈查與意願徵集階段、項目計劃與規劃階段、搬遷安置補償簽約階段,共五個階段,二十四條。

04

涉及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申報納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範圍。

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或使用功能不齊全或配套設施不完善。

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但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鑑定危房等級爲D級的舊住宅區。

05

關鍵詞詮釋

《實施細則》所指 “住房質量安全隱患”是指房屋所處場地、環境存在安全風險,或房屋上部主體結構存在明顯破壞、變形,如房屋傾斜,地基不牢,牆體、樑、柱存在明顯破壞、開裂,鋼筋大面積外露鏽蝕等情況;“消防安全隱患”是指房屋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如未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或消防登高面無法使用、室外消防用水缺乏等情況;“使用功能不齊全”是指房屋室內空間和設施不能滿足安全和衛生要求(如無集中供水、無分戶廚衛等); “配套設施不完善”是指住宅區內及周邊教育、醫療、排水、交通、供電、供氣、通信、環衛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齊全或年久失修。

“D級”是指根據《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規定,房屋危險程度可分爲A、B、C、D級,其中D級危房是指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

06

注意事項

本《實施細則》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條件、改造意願徵集及簽約比例、房屋徵收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將不實施或終止;對涉及啓動房屋徵收程序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具體事項如下:

申報棚戶區改造項目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或使用功能不齊全或配套設施不完善的,需取得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住房質量、消防安全、使用功能、配套設施或地質災害等存在突出問題的一項或多項評估報告。

意願徵集階段,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達到總建築面積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達到總數量95%的,項目繼續實施,否則項目終止。區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的項目除外。

協商補償階段,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達到總建築面積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達到總數量95%的,項目繼續實施,否則項目終止。區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的項目除外。

啓動房屋徵收,協商補償期滿,對於達不成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經區領導小組確定繼續實施的項目,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報區政府審批後,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依法啓動房屋徵收。涉及違法行爲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依法啓動行政處罰程序。

07

惠民利民舉措

《實施細則》惠民利民舉措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城市中一些髒、亂、差的老舊住宅小區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環境,提升了城市整體品位;

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而不是用來炒的”,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三房建設要求,即“安置房+人才房+保障房”,爲解決南山區住房緊張問題、加大引進人才力度提供有效保障;

通過棚戶區改造政策,妥善解決土地資源緊缺瓶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二次開發,釋放土地新能源,爲城市新型高速發展提供新的機遇和挑戰。

各區棚改政策差異對比

政策原文

深圳市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快推進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工作程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號)、《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規〔2018〕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府規〔2018〕1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南山區行政區域內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實施的老舊住宅區拆舊建新改造(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活動。

第三條 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政府主導,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爲主,其他企業可以參與。

(二)在滿足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要求的基礎上,其住宅部分除用於搬遷安置住房外,應當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三)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兩者結合的補償方式,由被搬遷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搬遷人)自願選擇。

(四)執行統一的搬遷安置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號)規定執行;產權調換標準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1.2執行;獎勵被搬遷人每套住房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照同地塊安居型商品房的價格計收,最高不超過被搬遷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深圳市南山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及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是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機構,全面領導南山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審議、決策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其成員單位包括: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信訪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各街道辦事處、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等。

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棚改辦),設在區住房建設局。

第五條 區棚改辦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區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統籌協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起草區棚戶區改造規範性文件;

(四)審查街道辦事處申報項目;

(五)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概念規劃、項目專項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

(六)核發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簽訂項目監管協議;

(七)將審議通過的項目納入區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

(八)將區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請市主管部門備案;

(九)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區住房建設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申請提供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涉及的政策性住房信息;

(二)申請將列入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

(三)辦理房屋拆除工程備案;

(四)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覈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土地、建築物信息;

(二)辦理項目專項規劃審查和報批;

(三)依程序將審批通過的項目專項規劃納入規劃國土“一張圖”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四)申請將列入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房屋徵收年度計劃;

(五)依程序啓動房屋徵收;

(六)受理建設用地申請,核發建設用地方案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八)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九)辦理規劃驗收;

(十)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申請將列入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

(二)項目專項規劃需將法定圖則規劃的工業倉儲及商業等用地主導功能調整爲保障性住房(即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辦理法定圖則調整;

(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法依規查處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涉及的違法建築;

(二)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社會投資項目覈准、備案或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工作;

(二)依申請將列入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落實棚戶區改造項目政府投資資金;

(二)保障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經費;

(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棚戶區改造政策;

(二)組織開展轄區老舊住宅區綜合情況調查;

(三)申報本街道擬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四)針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權利人不明確等情形,組織權屬公示及認定;

(五)組織編制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

(六)發佈棚戶區改造意願徵集公告;

(七)組織開展意願徵集工作;

(八)組織編制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

(九)組織開展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協助項目實施主體開展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簽訂項目搬遷安置補償協議;

(十一)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依法開展房屋徵收具體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信訪維穩工作;

(十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工作實際,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本條第(一)(二)(五)(七)(八)(九)項工作,也可組織實施主體開展本條第(五)(七)(八)項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主體主要職責如下:

(一)開展土地、建築物信息覈查;

(二)在區棚改辦的組織下,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概念規劃、項目專項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

(三)在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

(四)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意願徵集工作;

(五)在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

(六)根據項目需要,組織開展項目測繪、評估工作;

(七)開展搬遷安置補償協商工作,簽訂項目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按約定支付補償款等款項;

(八)開展房屋搬遷、拆除及產權註銷工作;

(九)申請辦理規劃、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

(十)開展勘察、設計、工程建設與管理等工作;

(十一)組織安置分房工作,移交建成的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及設施;

(十二)完成項目監管協議約定的事項;

(十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區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履行棚戶區改造監督、管理、服務和審批等職責。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初步審查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轄區老舊住宅區開展綜合情況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與建築物信息、住房產權、房屋質量、消防安全、使用功能、配套設施、改造意向等,並建立老舊住宅區信息臺賬。

第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街道辦事處在綜合情況調查的基礎上,選取實施條件成熟的老舊住宅區,編制申請報告,報區棚改辦。

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土地與建築物信息、住房產權、改造意向概況等內容,並提供相關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由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可選取住房質量、消防安全、使用功能、配套設施或地質災害等存在突出問題的一項或多項進行評估。

街道辦事處申報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

2.使用功能不齊全;

3.配套設施不完善。

(二)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但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鑑定危房等級爲D級的舊住宅區。

第十七條 區棚改辦自受理街道辦事處申報之日起,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書面反饋街道辦事處,並列爲棚戶區改造備選項目;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

第四章 確定項目實施主體

第十八條 區棚改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備選項目逐一提出項目實施主體選擇方式建議,連同項目申報資料及審查結果,一併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九條 經區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項目,區棚改辦按照區領導小組審議結果,依程序確認人才住房專營機構作爲項目實施主體,或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並核發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區棚改辦應當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公告項目實施主體名稱、簡介及資格確認文件。

第五章 信息覈查與意願徵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主體在取得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後,及時向下列部門申請覈查土地、建築物等相關信息:

(一)向不動產登記中心南山登記所、前海登記所覈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信息;

(二)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覈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土地、建築物信息;

(三)向市、區住房建設局覈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涉及的政策性住房信息。

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或權利人不明確等情形,由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收集相關資料,向相應部門申請覈查,形成權屬公示信息,由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若需在公衆媒體進行公示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情況在深圳市屬報紙或深圳市南山區政府在線進行公示。

公示期間,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申請異議處理,並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受理後,組織項目實施主體進行異議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以公示結果確定被搬遷房屋權屬;申請異議處理的,以異議處理結果確定被搬遷房屋權屬。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依據本實施細則及棚戶區改造項目具體情況,編制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區棚改辦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土地與建築物信息、住房產權、房屋質量、周邊公共配套設施等;

(二)項目組織實施計劃。明確組建項目現場指揮機構、職責分工、進度安排、後續推進措施等內容;

(三)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條 區棚改辦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概念規劃。

概念規劃內容的編制要求,按照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委託專業機構,同步開展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做出風險等級評價,並提出相關建議,編寫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將項目土地及建築物信息覈查結果、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概念規劃及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一併提交區棚改辦,由區棚改辦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十六條 經區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現場發佈意願徵集公告,公佈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項目概念規劃等資料。改造意願徵集期限原則上爲9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

意願徵集期滿,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未達到總建築面積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未達到總數量95%的,原則上項目終止,但確需改造的除外。確需改造的,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棚改辦審覈後,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意願徵集期滿,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達到總建築面積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達到總數量95%的,原則上繼續實施,但因故需要終止的除外。因故需要終止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終止申請,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終止申請,經區棚改辦審覈後,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第六章 項目計劃與規劃

第二十七條 區棚改辦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圖則的要求,考慮片區公共配套設施和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因素,結合項目概念規劃,編制項目專項規劃,並將項目專項規劃成果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審查。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審查通過後,將項目專項規劃在我市主要媒體、官方網站、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委託專業機構或組織項目實施主體,依據項目信息覈查結果,充分徵求被搬遷人意見,編制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

第二十九條 區棚改辦將意願徵集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項目專項規劃及公示期收集的意見、處理情況,一併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第三十條 經區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街道辦事處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區政法委備案;區棚改辦將項目納入區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並連同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一併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主體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社會投資項目覈准、備案或政府投資項目立項。

各職能部門將項目納入相關實施計劃。區發展改革局依申請將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依申請將項目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將項目納入房屋徵收年度計劃;區住房建設局申請將項目納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

第三十二條 經區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項目專項規劃,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依程序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建築與環境藝術委員會審批。

審批通過的項目專項規劃,由區棚改辦組織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現場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搬遷人,並作爲棚戶區改造項目相關行政許可的依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依程序將審批通過的項目專項規劃納入規劃國土“一張圖”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項目專項規劃需將法定圖則規劃的工業倉儲及商業等用地主導功能調整爲保障性住房(即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依法辦理法定圖則調整。

第三十三條 項目專項規劃審批通過後,區棚改辦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搬遷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移交要求,項目進度安排,安置補償相關費用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等事宜。

第七章 搬遷安置補償簽約

第三十四條 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及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取得市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後,項目實施主體適時啓動項目搬遷安置補償簽約工作,在項目範圍內公佈下列內容:

(一)項目簽約啓動通告;

(二)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

(三)項目簽約期限(起止日期),以及簽約期滿後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處理方式。

搬遷安置補償簽約期限原則上爲12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

第三十五條 在簽約期限內,街道辦事處會同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開展簽約工作,與被搬遷人簽訂三方搬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明確安置補償標準、搬遷安置住房面積、裝修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及簽約獎勵等事宜。

協商補償期滿,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未達到總建築面積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未達到總數量95%的,原則上項目終止,調出年度計劃,但確需改造的除外。確需改造的,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棚改辦審覈後,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協商補償期滿,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建築物達到總建築面積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遷人數量達到總數量95%的,原則上繼續實施,但因故需要終止的除外。因故需要終止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終止申請,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終止申請,經區棚改辦審覈後,報區領導小組審議。

第三十六條 協商補償期滿,對於達不成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經區領導小組確定繼續實施的項目,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報區政府審批後,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依法啓動房屋徵收。涉及違法行爲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依法啓動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七條 補償協議簽訂完成後,項目實施主體適時啓動房屋搬遷事宜,完成收樓、支付補償款等相關工作。被搬遷人應按照約定辦理水電註銷、騰空交房等事項,提交被搬遷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以及註銷不動產權證書委託書;被搬遷房屋沒有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交相應的權屬證明資料及房地產權益由項目實施主體承受的聲明書。

項目實施主體可以協助被搬遷人處理被搬遷房屋的抵押事宜。

第三十八條 補償協議簽訂完成後,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規定向區住房建設局申請房屋拆除工程備案,組織完成建築物的拆除工作。

對涉及依法實施房屋徵收的房屋拆除,按照市、區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被搬遷房屋完成拆除後,項目實施主體應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與安置補償協議相對應的產權證書註銷登記。

第八章 建設實施與後續事項

第三十九條 被搬遷房屋完成拆除和產權註銷後,項目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方案圖》。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規定審批。

第四十條 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用地方案圖》後,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規定審批。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地價測算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規定進行地價測算,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 項目實施主體向區住房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區住房建設局按規定審批。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實施主體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按規定驗收。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施主體(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經確認驗收合格,並取得相關部門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的,向區住房建設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區住房建設局按規定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四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項目監管協議、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方案、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安置分房、辦理產權登記、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因規劃統籌需要,具備改造條件的城中村、舊屋村,以及與擬改造舊住宅區相鄰的小面積非住宅類宗地,確需通過棚戶區改造政策實施拆舊建新改造的,經區領導小組審定後,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程序實施,但項目搬遷安置補償標準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10日之後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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