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六天要查很多東西壓力真的很大

尤其其他同事都寄望你的舉動可以為他們爭取他們不敢爭取的權益

雖然我還是事隔很久纔去提出調解

 

當時我先跟公司談判

第一關卡是我不要調職

給資遣費不扣制服費

公司不肯

我邁入第二關卡

我自動離職

不扣制服費

公司也不要

好啊你們什麼都不要

這期間我就跑勞工局諮詢

勞基法我全部都看了

最終我還是先簽了離職單

而且把公司轉給公家單位的公文複印了一份以備不時之需

離職的制服費用約9000塊

我也把公司列的明細影印了一份

上下班打卡是指紋機

我沒有拍照到

但是當初勞工局說可以使用公權力調

我還是必須跟你們說

依照我調解的結果

能夠自己準備證據是最好的

因為你不知道你的打卡紀錄會不會被銷毀!

這是保護自己的方式

包含我每一次跟公司談話

我都有錄音下來

以備不時之需

當初的切結書公司也沒有給我

是我那個同事進公司時拍的

我請他mail給我

也當成證據的一部份

 

離職後我有申訴公司沒給加班費

勞工局有派人稽查

但只是有違法之虞

判處「罰緩」

罰緩和罰金不一樣

罰緩是由行政部門發出

不會留下紀錄

也就是說公司沒給加班費

抱歉

你要一直檢舉他

檢舉只是讓行政部門去查這件事是否屬實

至於你的加班費

必須提出調解才「可能」要得到錢

 而且勞工局的人會問你要不要具名

具名了

勞工局才能去調閱你的資料

不具名

勞工局為了保護你

可能什麼都調不到

當初聽公司前輩講過

有人曾匿名檢舉公司不給加班費

後續公司卯起來查是誰

然後就把那些懷疑的人選調職來調職去

搞到你做不下去

 

話題扯遠了

我的目標是制服費

但反正都要提出調解

就連加班費、資遣費一起算好送出

調解人我選的是民間不是官方指派

大概一個禮拜我就收到要出席調解會的公文

我總共開兩次會

一次資方請假未到

那天調解人問了我一些工作跟公司的狀況

勞保資料也有申請好

還有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我也都帶過去

我的調解人非常的好

資方提出的辯駁他都提出條款和法官判例

告訴他公司這麼做是違法的

勞工局稽覈就是先開罰

比如超過30人以上的公司

公司需要訂立勞動條款

另外製服是公司為了形象而必須使用

不應該由勞方承擔

就算勞方簽過切結書

也不能直接從薪資扣除

資方有異議應該提出民事訴訟追回這些費用

這點非常重要

我的制服費是薪資直接扣除

所以調解人就抓著他這點

要求資方退回制服費

至於我的加班費呢?

因為資方說法我是變形工時

(調解人插嘴唸資方說,就算公司要用變形工時也要行文給勞工局)

而資方舉證我一個月工作未超過法定工時168小時

所以理應不用支付加班費

公司超會凹喔

當初沒有告訴你有休息時間

服務業就是客人來了要服務

當天調解他就說

有啊~是你自己不休息的

明明就有~

但你無法舉證

所以啞巴喫黃蓮

資遣費也因為我急著想找到下一個工作

自己簽了離職書也要不到了

這時候就覺得白眼連連

 

走調解的好處就是一但公司承諾

就是直接結案

調解人會請助理將調解內容白紙黑字記錄下來

並且不得再提出「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他自己承諾要給的東西

就算事後不爽也不能再翻案

調解人也跟我說

聰明一點的話應該要在職期間就提出調解

有些人會說

挖~那很尷尬ㄟ

朋友們

當你覺得尷尬的時候

就是資方剝削你的時候

他們不會因為你覺得不好意思而多給你一點錢

或叫你少做一點工作

反而你不哭不鬧他們最高興

因為他們會為所欲為

這樣的事情只會層出不窮

我在網路上曾看到

你可以在事情發生的三十天內對公司寄出存證信函

在信函中提出你的訴求、要求支付款項等

日後這封存證信函可以在你真的不得已調解未果必須上法庭的時候使用

 

事後我真的到處稱讚負責案子的調解人

大約調解完隔兩天打電話給我

跟我說很不好意思

對於加班費的部分覺得我有點喫虧了

但因為難以舉證我工作超時

(就是我認定中間沒休息時間這件事情)

所以超過的部分就讓資方給喫了

 

工作真的是我們必須的

但我們打死都不想遇到勞資糾紛

現在網路資訊非常發達

如果我當初就這麼算了

我的制服費用真的就要不回來

白白讓公司拿走

(而且制服做的超級爛除了上衣褲子根本沒辦法穿...)

如果自己都不願意為自己爭取

不合理的待遇就會一直存在

我把這些經驗分享出來

希望有遇到相同狀況的朋友都可以勇敢地替自己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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