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林昱均╱台北报导】

受到房地合一税影响,不少人选择将持有房屋借给亲友做营业使用。不过,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即使无偿或是低价租借给亲友做营业用途,仍须按当地行情计算租赁收入,若无法出具其单据,则按照43%列为必要费用、并以剩下的57%金额列入所得税计算税率。

根据财政部今年1月公布的「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显示,目前当年度的房屋租金收入的43%可列为必要费用。而房屋租赁所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减除该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赋税署官员指出,过去在制定43%的「合理且必要损耗及费用」比率上,是参考市面上一般房屋的折旧、修理费、房屋税、地价税、保险费,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等综合计算后,以概括平均订立税率。

近几年来国税局常接获屋主误以为无偿租赁不须缴税的疑问。对此官员强调,依所得税法第14条与施行细则,如果要将租赁收入排除于所得税外,必须同时符合两大要件,第一是无偿租赁,第二是不能提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官员举例,假设适用所得税率12%的A先生将店面无偿租给亲戚卖早餐,该店面须按租金市价每年24万元并入租赁收入计税,扣除43%必要费用,等于每年多13.68万元的应纳税额,再乘上12%税率约为1.64万元。故即使无偿租赁,A先生仍要多缴1.64万元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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