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最好别开玩笑!高雄湖内一名李姓男子去年6月毁损别人告示牌,被法院判处5000元罚金,可易服劳役折抵,但判刑确定后2个月期间都没去缴款,甚至在执行到期前递状请假出国,检方认为有钱出国,请假不合理,第3个月请警方强制拘提易服劳役5天。


图/TVBS

没缴5000元罚金,被拘提易服劳役,李姓男子有话说。


遭拘提易服劳役李姓男子:「羁押时就交代警察,用手铐铐我的手啊,他们问我有没有5000块钱,我就说我身上还差300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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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李姓男子因为家族争产风波,毁损一张告示牌,桥头地方法院,依毁损罪,判罚5000元,可易服劳役折算。但判刑后2个月,他没缴钱,检方通知执行时,又请假出国。今年6月18日被强制拘提。


遭拘提易服劳役李姓男子:「检察官通知我5月14日要付5000块钱要执行,但是我5月14在国外没有办法回来。」


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因为他的请假不符合正当理由,而且以5000块钱的罚金,金额并不高也不构成分期给付的要件,5000元的部分其实由本人,或是委托家属都可以到地检署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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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2条规定,罚金应该在判决确定后2个月内缴纳,如果期满不缴,强制执行,无力缴纳则易服劳役,但是可以依造经济状况谈好分期,如果延迟、或是不足,还是得易服劳役。


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考量他的罚金只有5000元的金额,如果迳予查封财产的话,与比例原则并不相符。」


来到李姓男子住处,外头挂著土地诉讼中的标语,他因为这土地,多年前状告手足,也自称控告相关检察官,理应熟悉法律流程,这回却没按时缴5000元,强制易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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