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最好別開玩笑!高雄湖內一名李姓男子去年6月毀損別人告示牌,被法院判處5000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折抵,但判刑確定後2個月期間都沒去繳款,甚至在執行到期前遞狀請假出國,檢方認為有錢出國,請假不合理,第3個月請警方強制拘提易服勞役5天。


圖/TVBS

沒繳5000元罰金,被拘提易服勞役,李姓男子有話說。


遭拘提易服勞役李姓男子:「羈押時就交代警察,用手銬銬我的手啊,他們問我有沒有5000塊錢,我就說我身上還差300多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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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李姓男子因為家族爭產風波,毀損一張告示牌,橋頭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罰5000元,可易服勞役折算。但判刑後2個月,他沒繳錢,檢方通知執行時,又請假出國。今年6月18日被強制拘提。


遭拘提易服勞役李姓男子:「檢察官通知我5月14日要付5000塊錢要執行,但是我5月14在國外沒有辦法回來。」


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因為他的請假不符合正當理由,而且以5000塊錢的罰金,金額並不高也不構成分期給付的要件,5000元的部分其實由本人,或是委託家屬都可以到地檢署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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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2條規定,罰金應該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如果期滿不繳,強制執行,無力繳納則易服勞役,但是可以依造經濟狀況談好分期,如果延遲、或是不足,還是得易服勞役。


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考量他的罰金只有5000元的金額,如果逕予查封財產的話,與比例原則並不相符。」


來到李姓男子住處,外頭掛著土地訴訟中的標語,他因為這土地,多年前狀告手足,也自稱控告相關檢察官,理應熟悉法律流程,這回卻沒按時繳5000元,強制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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