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今 (7) 日表示,已修正「上市公司申请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处理程序」,上市公司申请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属上市公司营运的重大事项,因此,即日起除了董事会决议外,也要提请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必须成立特别委员会委请独立专家表示意见,以维护投资人和股东的权益。

证交所主管表示,先前上市公司申请自愿下市的规定为董事会决议「或是」提请股东会决议通过,但考量上市公司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后,涉及公司股权交易方式的变动,影响股东权益重大,因此,修正相关处理程序后,未来上市公司申请下市「必须」由董事会及股东会进行决议,取得允当的资讯以审慎评估。

此外,参照企业并购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终止上市前,也应设置特别委员会,且于特别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委请独立专家协助,就董事回购股份价格是否合理、申请终止上市理由、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以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等事项提供意见。

整体来看,证交所今日修正「上市公司申请有价证券终止上市处理程序」后,上市公司向证交所申请有价证券终止上市,须分别经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且须成立特别委员会委请独立专家表示意见,为股东权益把关,提供投资人稳健的投资环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