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中美貿易戰開打,外幣大幅波動讓不少台商面臨匯損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不同,所產生的匯損,雖然可申報為企業損失,但必須有實際兌領成新台幣的狀況才能抵稅,後續也無須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目前企業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匯率差異狀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要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同準則第98條也說明,企業就匯損部分僅能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如果只是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官員分析,會計學上常用移動平均來解釋,但考量到部分存貨期限過短或是短區間的匯率問題,因此部分產業用先進先出法計算較為合適,但一切的申報匯率損失或收益,都須在企業實際把貨款兌領成新台幣計價後才可列報。

官員表示,過去中小企業自行申報匯率損失裡,最常見的就是以帳面申報,實際上依照查核準則須兌換成新台幣,不然企業仍有機會手握外幣等待漲回去,換言之帳目間仍可能有匯益狀況,「企業必須真的承受匯損後,我們才會允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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