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假設的行為有否違反禁制令不能一概而論。

高等法院已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針對警務人員或及家屬作出包括「起底」、恐嚇或滋擾等行為。而據昨日公開的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修訂了答辯人的定義,將答辯人身分由「非法披露及使用警員個人資料的人」,改為「任何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被禁止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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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日就警務人員被起底禁制令,列出3點答問解釋:

Q1: 為何會修訂禁制令?

本案件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當中,律政司現階段不適宜就案中的事宜作出具體評論。

一般而言,訴訟人在法律程序因應情況或法庭的指示修訂申請的內容是頗為常見的,而這案件的修訂是已經獲法庭許可。

高院頒下臨時禁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針對警務人員或及家屬作出包括「起底」。

Q2: 傳媒報道會否受影響?

臨時禁制令只是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禁制令中第一段所列的禁止行為,相關行為包括(a)披露警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或(b)恐嚇及騷擾。

此禁制令並非針對日常傳媒報道工作,傳媒工作者可一如以往按照相關現有法例作出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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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假設有人做出XXX行為,會否違法?(假設性問題)

禁制令已經清楚列明了受禁制的行為,當中包括禁制任何人士不合法地及故意地(a)披露或公開警員及家屬個人資料,或(b)有否利用那些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恐嚇及騷擾他們。

有關於禁制令的執行,需要考慮到實際情況,就假設的行為有否違反禁制令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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