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皆知,政府机关有所谓辖区事务分配,也就是说台北的案子,原则上就不会由高雄地院来管辖,跨区执行职务,原则上要有法律例外规定才可以。如果管辖弄错的时候,轻则有移送的问题,旷日废时,重则有诉讼被直接驳回之情形,不可不慎。只是,像大台北地区有三个法院的情况下,各行政区的管辖是如何界定的呢?

  大台北地区的三个法院,最初都是在台北地方法院之下,后来才有板桥分院与士林分院的设立,增加员额编制与办公大楼,以处理日渐增加的案件。但后来案件数量实在太多了,名为分院的编制,实际上案量和其他地方法院一样多,甚至犹有过之,最后司法院干脆大笔一挥,分别将这两个分院提升为地方法院的级别,这才有现在的新北(板桥)地院和士林地院的出现。只是,在他们还是分院的年代,因为台北地院内部就有对于各行政区到底是哪个分院管辖做过事务分配,升格之后,原则上也是照样办理,以让民众就近诉讼,但如此一来,有些虽然行政区是在新北市的案子,就有可能被分到不是新北地院,例如淡水区、北投区的案件,距离士林比较近,所以在司法事务规划上,就是由士林地院管辖,而非新北地院或台北地院。

  甚至,还有一些比较靠近基隆的地区,虽然属于大台北行政区,但司法院规划归属于基隆地院管辖,所以,在相关诉讼案件上,大家考虑辖区时,可不要因为行政区有先入为主的印象,而错误起诉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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