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譴責JPMorgan Hong Kong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罰款1,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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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同時命令JPMorgan Hong Kong在指明日期或之前,呈交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評估其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相關缺失及成效。

金管局調查發現,JPMorgan Hong Kong於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數個主要管控範疇,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定期覆核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及電傳轉帳存在缺失,以致違反《打擊洗錢條例》。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銀行必須設立有效措施,以履行其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責任。相關措施使銀行能在顧及其業務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的情況下,識別、了解及減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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