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上課,學員向法客抱怨:台灣找不到像包青天這樣的好法官了!
我猜,他的意思應該不是指摘法客膚色不夠黝黑,否則真該搬去非洲住才對(到處都是包青天^^)。

法客一時好奇心起,便問:怎樣才算好法官?
學員說:要主動為人民申冤,不畏權勢、大公無私,才算好法官。

於是法客又問:舉個例子,假設遇到某位法官,不止會刑求被告,開庭時還扮鬼嚇人;不僅重大案件不替被告指定辯護人,甚至判處死刑後,不讓人有機會上訴就當場直接執行,覺得這樣好嗎?
對方立刻回答:怎能這樣?絕不容許法官這麼亂搞。
法客接著說:那你知道這是「狸貓換太子(夜審郭槐)」、「鍘美案」的劇情嗎?

包青天劇情所表彰獨立審判、不受外力影響(三不五時總有八賢王、龐太師這類人來干涉審判)的精神令人欽佩,審慎斷案及迅速審判(相信他手上決不會出現遲延案件^^)也值得作為榜樣。但時空背景不同,我們無法單純用現代法治觀念來評價過去的司法制度,同樣也不適合動輒以古非今。

否則真要依照現在標準,法客打賭第一位被聲請評鑑而被免職的法官,鐵定就是包拯!

細心的觀眾應該發現,開封府的法庭上似乎少了「檢察官」?

確實如此,中國古代並不講究司法獨立性,初級審判交由地方行政官(縣令、知縣)負責(行政權兼司法權),並未區分民、刑事案件或偵查、審判,通通一手包辦。案件來源除了民眾提告(遞狀、擊鼓)外,也容許法官主動調查(例如「白塔巷」一案提到包拯路上聽聞婦人哭泣而開始偵辦)。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採取「審檢分立」制度,不同於檢察官可以透過告發、告訴、移送或主動偵辦而發動偵查程序,法院只能透過公(自)訴才能受理案件,以往那種集合偵查、審判權力於一身的情況已不復出現。

有句法諺這麼說:「無訴,即無裁判」,指的是所謂「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要求法院不能主動審判未經起訴的案件,即使正在法官面前發生也一樣。

舉例來說,法客到餐廳吃飯,因為食物中毒跟其他顧客一樣拉得七暈八素,也只能虛弱地先掛號看醫生,之後再決定是否提告求償,決不能當場大喊:「王朝、馬漢何在?給我抓起來!」,甚至直接判決店家有罪或賠償大家。

為何要這麼規定?喝口茶,慢慢聽法客解釋。

儘管始終無法真正擺脫糾問主義(包青天式)的審判色彩(甚至有民眾抱怨法官不主動調查證據?),法官總是盡力扮演客觀中立的裁判者角色,並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否則就像參加足球比賽,突然發現裁判不僅加入對手陣營來剷自己球、甚至射門得分,這還像話嗎?

要知道~壞人,終究也是「人」!假如有犯罪嫌疑,固然該透過審判來辨明事實,但無論如何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不是認定有罪後直接推上斷頭臺或當眾燒死。於是從保障防禦權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居於「被動」地位,針對起訴事實及當事人所提各項證據相互勾稽,進而形成心證,當事人也能藉此集中攻防,更要避免造成突襲性裁判,否則當原本預期針對起訴範圍進行答辯,之後卻莫名其妙冒出一堆新事實,不光是被告本身手忙腳亂,恐怕連辯護人也會怨嘆接到一筆賠本生意。

接著要問,難道毫無例外?

當然不是!法律很奇怪,有原則,就有例外(沒錯~就是這個「but」),而且例外往往比原則來得更重要、也更難懂。

在「不告不理」限制下,容許一項例外情況~當法院認定未經起訴的其他犯罪事實,與原本起訴事實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時(有點複雜,將來再解釋),法院應該一併審理判決。但必須是兩部分(起訴、未起訴)都構成犯罪,才可能成立(「有罪」才進一步討論裁判〈實質〉上一罪的問題)。

還是看不太懂?沒關係,再多喝一口茶。

以日月光案來說,檢察官原本起訴1次也就是「102 年10月1 日」排放廢水的事實(法院最終認定排放時間自12時35分起至20時許止,約7小時30分,暫稱為A事實),當無法確認有「持續」違規排放的其他情形,基本上會視為「單一起訴事實」,法院也僅能針對這次排放行為進行審理。假設認定有罪,進而考慮檢察官有無針對其他排放行為(B、C)舉證以及同樣足以成立犯罪,再加上必須認定其他事實(B、C)與原本起訴事實(A)具有裁判〈實質〉上一罪關係,如此一來,才能將其他犯罪事實(B、C)一併列入判決範圍。否則,只能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起訴。

本案起訴書、一、二審判決都認定日月光公司當天是起因於外包廠商施工不當,導致K7廠廢水處理設備無法依原設計效能即時適當處理,才發生超標廢水外流的情形,加上相距該公司其他「違規排放」行為也有相當時間,這麼一來,是否符合刑法上裁判〈實質〉上一罪的定義,只怕要大傷腦筋。

至於二審判決直接認定本次排放根本不成立犯罪,根據前面說明,當然更無從進一步審酌其他犯罪事實。

回想某局長接受媒體訪問時,面紅耳赤地大聲指責:「法官不懂環保、外行!」

法客也深信誠如環保團體所說:「公害不是一天造成的」,針對這類多半屬於持續性影響環境的犯罪類型,原本就不該各自切割判斷。但或許轉念想想:
為什麼環保局先前從不移送日月光其他違規排放廢水行為?
為什麼檢察官只起訴單一排放廢水事實、卻不包括其他?
為什麼要求法院必須針對單一案件變更既有法律規定?當面對其他案件又該怎麼辦?

法客不懂環保,甚至連垃圾分類都作不好,但若願意仔細看完「日月光人生」系列,不難發現它多半涉及法律問題。至於法院判決結果原本就可受公評,寫這些,不是想替法官辯駁些什麼,而是希望在環保議題與民眾激動情緒之外,提供另一種「法律」的角度來觀察環境公害案件。

如果沒想到其他問題,這應該是完結篇了,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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