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八」警民衝突中,共有四十四人被控以暴動罪。

44名被控暴動罪的示威者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七.二八」警民衝突中共有四十四人被控以暴動罪,成為繼「旺角暴動」案後,香港史上最多人被控以暴動罪的案件。案中被告於本周二晚上由警署保釋外出,惟昨日案件提堂,其中一名任職文員的女被告甄凱盈未有到庭,法庭於是下令發出拘捕令,撤回其保釋申請,但會否充公保釋金則容後再決定。根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入獄十年,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暫未決定案件將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區院只由一名法官作出裁決;高院則由陪審團列席,惟一旦判處罪成,刑責或會較重。就「旺暴」案,其中盧建民就被重囚七年。

大批示威者於法院外集結,聲援各被告。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一),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可能導致任何人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

事實上,暴動罪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即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五年;但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代價的確十分大。簡易程序一般在裁判法院審理,但由於裁判法院最多只可判監禁兩年,所以暴動罪會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區域法院最高可判監七年,高等法院則可判處最高刑罰,就暴動罪而言即可判囚十年。

7月28日,市民和警方在上環對峙。 AP圖片

就定罪率而言,裁判法院一七年度的定罪率比其他法院低。經審訊後的定罪率為百分之五十五點三,即僅僅一半。但同期在區域法院的審訊後的定罪率為百分之七十八點五,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定罪率為百分之七十點八。

警方在7月28日於上環用武力制服示威者。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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