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5 23: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2016年駕車於桃園追撞前車,送醫急救驗血,酒測值高達99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5毫克,超過公共危險罪的標準,被檢察官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醫院是以「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檢測,易受干擾而有偽陽性的反應,判鄭男無罪;二審高等法院也指檢驗結果可能有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2016年11月17日上午8時許,鄭男開車經桃園新屋時追撞前車,身受重傷,送壢新醫院急救,經院方透過「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血液,結果為酒精濃度99mg/dL,換算成呼氣濃度已近公共危險罪標準的兩倍,檢方遂提起公訴。

但鄭男否認酒駕,辯稱前一晚在機車行徹夜工作,精神不繼駕車才會一時閃神,追撞前車,並且強調「我有查過資料」,身體受傷後,體內的酵素會影響酒精濃度檢驗,要求法官還他公道。

一審桃園地院函詢法醫研究所,該所回復壢新醫院使用的檢驗法,若用來檢測酒精時,較易受外在因素影響,如:採檢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是否含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

法醫研究所指出,若檢驗結果為陽性時,應採用更精準的「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才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法官因而認為不能排除鄭男驗血時有被其他因素干擾,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指法官如果認為有受干擾的可能,應再詢問本案生化酵素分析檢測儀器的品牌、精準度、偽陽性的機率,而非單憑法醫研究所的一紙公文,就認為檢測結果有疑義而不採用。

但高院合議庭指出,既然壢新醫院的檢測法極易有偽陽性的反應,為初步篩驗,只能做為醫療參考,且當時鄭男的血液檢體也沒有用「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再次確認為陽性,代表仍有誤判的可能,沒有再詢問檢驗精準度、偽陽性機率的必要性。

合議庭認為,壢新醫院未保留鄭男的血液,現已無法再檢驗,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鄭男酒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 高院認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易受干擾,判鄭男無罪。(資料照)

    高院認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易受干擾,判鄭男無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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