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被告查问从何得悉其姓氏及电话号码,但被告未能提供满意答复

陌生人向自己传送内含自己姓氏的推广信息,原来对方或会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专员公署公布,有投诉人收到一名保险代理人发出的通信讯息,推广保险储蓄计划,讯息中有提及投诉人的姓氏。惟投诉人不认识对方,并查问对方从何得悉其姓氏及电话号码,但未能提供满意的答复,投诉人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诉。该名保险代理人被裁定违反两项私隐条例罪名成立,包括未得同意下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罪名,共罚款8000元。

保险经纪发市民姓氏推广信息违私隐条例。示意图片

私隐专员公署于2017年5月接获投诉,投诉人的手提电话收到一名保险代理人发出WhatsApp讯息,推广保险公司的储蓄计划,讯息中有提及投诉人的姓氏。投诉人表示她并不认识被告,并曾查问对方从何得悉其姓氏及电话号码,但对方未能提供满意的答复,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诉。及后公署认为该名保险代理人有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将个案转介警方。

该名保险代理人于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2项私隐条例罪名成立,包括违反《私隐条例》第35C条,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同时,违反《私隐条例》第35F条,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告知对方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该保险代理人承认上述两项控罪,共被判罚款8000元。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资料使用者亦应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数据道德价值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以符合客户的期望及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达至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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