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版反殺案

昨天,上訴人王浪故意傷害一案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浪與朋友在酒吧喝酒期間,與被害人李某發生爭執並廝打。李某認為王浪用眼睛瞪了他,於是拿起煙灰缸扔向王浪,而王浪起身與李某發生爭執。

王浪:他過來打我我還給他道歉了,然後他還繼續打我,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我才還手。我根本就沒有想過要去傷害他,

期間,李某多次拿起啤酒瓶遞給王浪讓王浪砸他,就在李某用手掐住王浪脖子的時候,王浪用斷開的啤酒瓶捅刺李某致使李某死亡。
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浪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而昨天在法庭上,辯護律師為王浪做出無罪辯護

律師:一審判決把本該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定性為互毆,導致的一種故意傷害,實際上是無視上訴人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從而做出了錯誤判決,要求二審撤銷一審的錯誤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而檢方則認為王浪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檢察官:我們對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我們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行為性質有異議,本案應當屬於防衛過當,另外我們對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在控辯雙方經過對焦點問題進行充分辯論後,審判長宣佈待合議庭評議後對本案擇日宣判。

問:本案的焦點在於對被告人王浪行為性質的認定,衝突中王浪殺害了李某,那麼從監控視頻資料來看,被告人王浪的行為有可能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法律上對於兩種行為具體是怎麼規定的,要如何區分。

律師解讀: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在社會生活中,正當防衛從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實質並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它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據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在緊急情況下制止不法侵害,賦予公民實施自力救濟以便保護合法權益的一項措施。存在「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但只有這種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時,才允許對其實行防衛。

本案中王浪在李某用手掐住其脖子的時候,用斷開的啤酒瓶捅刺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王浪被扼住喉嚨的時候是否處於生命緊迫危急的狀態,需要法院去判定,程度的比對和現場環境的狀態是區分其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要素。

本案中二人因為一點瑣事結果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後果,在這也提醒大家,遇事切記不要衝動,要冷靜多思、理智處事。

(申明:版權所有)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