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流新闻网记者吴清河/台中专题报导

民国105年12月23日,台中市议会三读通过由民进党籍市长林佳龙提出的「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日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市府公告实施迄今已4年。2020年3月13日行政院宣告「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应属无效。国民党籍市长卢秀燕认为「昨是今非」,将依法声请释宪,并向司法院提出暂停处分。这起中央与地方的互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4年多前,林佳龙基于捍卫市民呼吸权的理由,主张对相关污染业者进行管制,条例不只规范中火,还包括中龙钢铁、正隆、永丰余等近20家企业厂商都有约束力。当时国民党团曾质疑抵触中央法令,几经协商后国民党团同意,但建议加入空气污染总量管制及加严排放标准,生媒使用量应从4年减少40%,改为每1年减10%,同时给火力发电厂10年缓冲期,如果继续燃烧生煤,则退出台中市。

民进党议员江肇国、蔡雅玲、范淞育等人则抨击国民党此举是「打假球」,刻意订出做不到的标准,让自治条例无法顺利通过,他们要求按照市府版本通过。最后通过修正版本,将原先环保局每3年检测及检讨管制空气污染总量,修正为每年。另外,附带决议环保局从自治条例公布实施后第3年起,每年检测管制空气污染总量,PM2.5每年应减少10%,并于10年内降至15微克。

依据三读通过的条文,自该自治条例公布日起,台中市不再核发新设固定污染源生煤或使用石油焦许可证;至于已核发使用许可证且符合环保局规定者,须配合每一年重新检讨空气品质状况,减少生媒使用比例,且自治条例公布日起,4年内须减少生煤使用量40%。

实施4年后空污法修法抵触

不过,2018年空污法修法,台中市政府不久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规定,连续对台电开罚,引发争议。行政院发函台中市政府说明「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抵触「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状污染物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但市府认为生煤管制自治条例是由台中市议会依法制定,民国105年公布,已生效施行4年,期间针对相关污染源,环保局也落实管制,中央从未宣告无效,因此不予置理,行政院乃于2020年3月13日宣告「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应属无效。

行政院是因环保署确认台中市的自治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抵触空污法及其子法。为维护法制,才正式函告这些条文无效。行政院说明,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规定,不再核发新设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许可证,这是禁止并剥夺人民申请新设固定污染源生煤与石油焦使用许可证的权利,并抵触修正前及修正后空污法第廿八条第一项规定。

其次,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中市府自行订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审查及变更原许可证内容,抵触空污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第三,依空污法授权订定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状污染物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除「堆置于封闭式建筑物内」,还有四种方式可选择。但自治条例第六条却规定,台中市辖内的生煤堆置场所,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起应以封闭式建筑物为限,应自自治条例公布施行时即属无效。

市府担心前被处分的厂商恐将溯及既往

市府环保局长吴志超表示,前市长林佳龙当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条例,就是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业者污染排放,守护中部人健康,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条例部分无效,过去依据自治条例所处分的厂商恐将溯及既往,市府将无法顺应世界潮流,积极管制燃煤空污。

前台中市环保局长白智荣表示,2018年空污法修法后,卢秀燕市府团队上任已一年多,在府会皆为国民党执政情况下,未积极持续完备自治条例相关程序,致使自治条例被公吿失效,令人遗憾。

白智荣的话可能就是中央与地方这起争端的症结所在,是否如此,恐怕要等市府依法声请释宪后才能见真章。

照片来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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