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

前几天,看到贺雪峰的一篇文章,大意是讲政府完全没有必要花大力气、资金去做拆农民房子退出宅基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他认为宅基地空在那就空在那,留点时间与余地挺好,关键是政府愿意推宅基地退出复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增减挂指标,其目的与宅基地退出的理由(增加耕地)是南辕北辙。不可否认,其中有些事说的有点道理,但认为搞宅基地退出是完全错误这个观点,我表示不可理解。

宅基地可不可以退出?

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有个什么权,法律写了,实际和国有土地类似,从理上说,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也只是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与你城市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不一样,农民的不可以拿到市场上去卖,可能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此了。既然不是所有权,在当前土地法律框架下,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到期了要续期(怎么续还未定),宅基地是否有期限?目前看,法律和实践中都还没有。它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期限的问题,与国有土地中的划拨用地比较类似,都是由土地所有者(政府/集体)决定给予使用者(一般是无偿)用于特定的用途,并规定不可随意变更用途及转让。同样的道理,使用者的划拨土地不用了,由政府收回,宅基地不用了,为何不能由集体收回。毕竟所有权摆在这,所有制不能动这个原则从没有变过。

所以,理是这么个理,部分宅基地退出由集体收回土地,并没有障碍。

不用的宅基地应不应该退出?

不同看法主要在这个问题上。这就要区分一下什么是不用的宅基地,或者哪些宅基地是应该退出的?

国家一直强调要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户有所居,这是政策层面的话,法律体现在集体成员有权取得合法宅基地,规定的是一户一宅。既然法律还没有修改说可以一户多宅,那一户多宅的为何不能,或者说为何不应该退出呢?法律的严肃性去哪了?难道默许一户多宅,就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说话,保护了农民权益了?未必吧。

当前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有多严重,近些年有关报道和研究很多了。我也是农村出身,现在家里在农村还有宅基地2块,其中一块老宅已废弃并倒塌多年,村里一户多宅的情况几近百分之百,废弃、倒塌房屋与正常居住的大致是对半分。此外,我近期曾到江西余江宅基地改革试点调查,在当地还未启动试点的村庄,看到的宅基地使用现状与家乡的情况类似,有的没有那么严重,但一户多宅以及占而不用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基本上,这些村庄本来的宅基地早已「告罄」,只能不断向外扩张,占用原来的菜地、耕地、池塘等等,占地同时还带来各种邻里矛盾,并带来不理性的攀比。

集体土地是有限的,农村建设占地不断增加,对应的却是人口的减少,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简单说,就是有一部分人两头占著资源,并因为没有什么管理,占的还不少。

笔者认为,凡是认为这种现象合情合理并认为无需改变的人,对土地公有制的理解不够,也许内心是持有私有化倾向的,并不真正关注公平问题。农村基层工作难做,最难在一个公平。

试想,我在农村住著,有一块合法宅基地,隔壁家都进城了,房子废弃著、倒塌著,杂草丛生,甚至闹鬼,凭什么我要忍受这样的环境,凭什么他家不种地,不修整一下自家和周边环境,不给村庄的公共环境出点力,还可以保留这块宅基地,我还不能碰?就因为他祖上是这个村的?这公平吗?

再想,我家没钱,他家有钱,所有他可以多盖一栋甚至几栋房子?他有钱有势,或者跟村干部关系好,所以可以砍掉我的树,挡在我家门口?那我是不是也得拼了命的盖一栋,否则如何能抬得起头?农村这类现象不少,有的农户多年收入积累都投入到盖房当中,这些多出来的房子很多并不常住,有的资金不够的,也会今年盖一层,出去打工几年,回去再盖一层。这对其财富积累和下一代的发展,都没有什么帮助。

在不公平的环境和氛围下,自然就越来越没有集体意识和归属感,也谈不上集体成员对本集体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集体散了,环境差了,个人看似富了,房子越来越多了,村子越来越没人气了,风气越来越糟糕了,能走的谁愿留在家乡发展?

当然这些话有些绝对,但是这个道理。如果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固化不变的,那还要集体所有干什么。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履行了,那就应该剥夺相应的权利。至于如何体现履行了义务,可以再讨论研究,比如人出去了,房子还保留、修整,不时会回来居住,村庄修路、修祠堂等还会捐款、出力等等。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农村治理层面,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已经迁出不在本村居住并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的,宅基地应该是要退出的,如何界定细节,可以再研究。

宅基地应如何退出?

中央政策提的是「自愿与有偿」,我理解,要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基本权益前提下,遵循法律原则,尊重当地实际,去选择有偿和自愿的实现形式。

当前,能做这个工作只能是地方政府,而各个地方政府的情况又不一样,根本差别还是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的政府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的采取宅基地换房、让农民上楼(如商品房),有的采取增减挂(比如重庆的地票)。后者是被诟病比较多的,增减挂本身多年来就存有争议,此外宅基地能不能、有没有必要复垦成耕地争议也较大。

既然是政府来做,就免不了要算算账。所以不管是这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政府只要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合法的就不要说了),都是值得鼓励的尝试,但如果目的是单纯获取增减挂指标,当然与宅基地退出的目的不符,是不可取的。

我认为,宅基地退出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在此过程的给予农民直接经济补偿,增加收入,这个补偿也没有道理给,也不是为了让农民上楼,推进人口转移,靠这个也转移不了多少人口,更不是为了复垦增加耕地数量,而是通过退出宅基地改善乡村治理现状,改善农村环境,改变农村风气,促使集体意识的回归,让要走的人能走得了,走不了和想留的能留得下,并为村庄的未来留下一定的余地。

为了这个目的,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三种方式,可以尝试,但不能成为宅基地退出改革的主体内容,退出的重点应该放在集体自治组织如何发挥作用和体现公平,然后才是如何去推动农民对于退出的积极性。

从这点看,江西余江试点的做法值得说道。退出宅基地是否给予补偿以及具体给多少,政府并不给钱,而是集体自行决策,按照大标准自行定细则,自行补偿。由于村集体财政普遍是0,所以就出现了很多无偿退出以及集体打白条的情况(用未来新分配宅基地无偿取得资格换取当前退出补偿)。

不给钱拆就农民房子的事,想必大家都会觉得有点天方夜谭,但确实就做了,还在全县近千个自然村做了,且没有遇到多大阻力,怎么做到的?不是政府做到的,而是农民自己做到的。

这又回到前面说的宅基地退出的目的,发挥村民自治和体现公平。作为一个在老家有宅基地的人,我切身体会到农村这多年来的环境持续恶化问题,即便我一年只回去三四次,我也迫切想要改变现状。余江的农民大致也是这样想的吧。所以,第一步工作是把农村的村民自治搞起来,村小组按家族单位选代表组成村民理事会,作为宅基地改革及有关事务的决策管理主体,然后集体根据政府定的原则,按一户一宅的标准去拆除废弃和多余的房屋,把地腾出来。为了做到这一点,理事会成员必须先带头拆自己家或者亲戚家的房屋。

为何会这样,这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各村庄用不上的房子实在是不少,而且是农民自己也认为真正用不上的。农民愿意拆,还有一个原因:地腾出来了,路修整了,环境改善了,土地纠纷减少了,大家都过得更舒适。当然,政府在此过程中也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要适时跟上退出土地的整理,配套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让农民切身感受到这一变化,等等。在该试点,也有配套增减挂的情况,但是极少数,也可以作为给集体增收的手段之一,但这是手段,不是改革的主体。

余江试点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可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还是这一条,可以成为宅基地改革的基本宗旨,即要尊重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原则,农民集体的事还是要靠农民集体自行决策和解决,政府应扮演一个引导、辅助和配合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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