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蘇先生問:
我騎機車與休旅車發生車禍,對方因閃避計程車急速右彎撞倒我,導致我右手扭傷及腳踝挫傷,車損修復約五千元,對方原有意賠償,豈料事後卻改說要申請車禍鑑定,叫我去打官司求償,用繁複手續跟衍生費用逼我退讓,請問我該如何在花費最少的情形下求償?可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罪嗎?

 

律師王杏文答: 
車禍損害欲求償的情形甚為普遍,最節省訴訟開支的方式,就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讀者當然可採取此方法,提告方法有二,若在警察做筆錄時,即表示要提告,警察會轉送地檢署;另讀者也可獨立向地檢署提告。 
檢警通常會將案件先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委員試行調解,讓雙方協調出可接受的賠償方案,若協調不成,案件就會進入地檢署偵查,但若檢警未主動移付調解,地檢署偵查中,當事人也可向檢方表示有和解意願。 

案發六個月內提出

檢方偵查中,讀者可要求送鑑定釐清雙方責任,並應提出醫療單據等受傷證據,等地檢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進入地院審理時,讀者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可免繳裁判費給法院,讀者若未聘請律師,就不會支出任何訴訟費用。 
如果讀者是單獨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法院會依請求金額要求繳納裁判費。提醒讀者,刑事傷害告訴須於案發六個月內提起,逾期則無可挽回。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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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見出自於蘋果日報

但是不是最快的處理方式~因為要經過訴訟的繁瑣攏長的有訴訟程序,雖然經過刑事庭的判決可以省裁判費但是如果簡單的車禍案件受傷者本身的身體又沒有造成失能的問題是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來處理。是實上發生車禍的雙方會經過訴訟程序處理是因為雙方對車禍的責任及損失程度有爭議,只要透過鑑定(車禍事故鑑定~失能鑑定)都大約可以算出合理的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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